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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53条质疑》后有感

  
  2、该复议决定应该何时丧失效力?

  
  如果是失效的话,那么应该在宣告失效之时失去效力。但遗憾的是,不会有任何一个机关在任何一个时间去宣告复议决定失效。

  
  唯一的答案: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其效力通过重复处置理论自然传导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违法,均自始无效。这样的司法判决,在事实上起到了一石二鸟、一箭双雕的效果。

  
  该文作者遵循的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思路,认为:“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导致了复议决定的失效。”此言差矣。复议决定肯定是在司法判决之前来到这个世界的,是针对业已生效的原行政行为做出的。而司法判决则是在复议决定生效之后做出的,虽然否定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就自然而然的使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因为复议决定的生效与否并不以司法判决的存在为前提,不属于效力待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独立生效的复议决定,怎么可能被在后生效的司法判决“釜底抽薪”、“扒去皮毛”呢?

  
  劳动争议中的先裁后审,裁与审是互不相交的“平行线”,审的对象是劳动争议本身,而不是在先的仲裁裁决。二者虽然互不隶属,但是在后的司法判决却可以“吃掉”在先的仲裁裁决,也就是司法判决自然取代仲裁裁决的效力,在当事人的诉权期间,仲裁裁决是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之下的。当事人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自然不生效(无所谓合法与否的问题。当然,起诉不成立或撤诉,仲裁裁决还可“复活”)。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却并非“并联”,而是“串联”。只要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相对人就可以(也只能。因为一旦复议决定生效,就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针对复议决定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维持违法的(当然是事后被生效的司法判决所确认)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然是违法的,是自始无效,而不是“自然失效”。只是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确认机制,更没有追究相应的违法复议机关责任的机制。

  
  二、司法建议或共同诉讼

  
  由于复议机关“逃避”(因重复处置而不可诉)了司法审判,因此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即使因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而必然违法,也不会在对原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得到明确处理。面对肯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怎么办?

  
  1、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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