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政党活动基本上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党之间的合作和分裂、斗争,这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党派合作与斗争。其他政党只处于从属或附庸地位。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还决定与中国国民党组织联合战线,旨在推动国民党的改组和革新,其目标是打倒军阀,完成国民革命。国共合作对中国宪政运动、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政理念有正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为此有必要回顾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与实践,考察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
1912年,在南京成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了民主宪政的实验。孙中山熟悉西方英美式民主政制,号召“奉大法以治国”。“大法”即指宪法,亦即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他强调宪法“为立国之大本”。他痛斥军阀“蔑法律而徇权势”,认为“民国若不行法治之实,则政治终无根本解决之望”。他几次领导“护国”、“护法”的斗争,旨在“树真正共和于根本不拔之基”,“俾全国永处于法治之域”。
在探索建立“完全民国”的过程中,孙中山看到了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重要性,多次声称:“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若无政党,则民权不能发达,不能维持国家,亦不能谋人民之幸福”。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贯串民主共和精神并与时俱进的。他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的特征是“三大主义皆基于民”。列宁赞誉孙中山是“充满着崇高精神和英雄气概的革命的民主主义者”。
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以后,以“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这时他极力主张,中国实行议会政党政治应以英美为模范,实行两党政治。一国政党之兴,“只宜二大对峙,不宜小群分立”。显然,此时的孙中山主张两党制而不是“一党治国”,他是在中国把政党政治与法治同现代民主宪政实践结合起来的第一人。他认为“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他倡导的法治是以民权为基础的。他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同仅仅把宪法视为统治者治国治民的“根本大法”或统治工具的观念,有很大不同。他认为法律上的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人翁,左右统治权力者,为多数之国民。“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用人民来做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