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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

  

  另一方面是忽略了宪法精神。宪法宪法精神、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的统一体。如果说宪法形式是宪法的“骨骼”、宪法内容是宪法的“肌肉”的话,那么宪法精神就是宪法的“血液”、宪法的“灵魂”。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的开篇这样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3]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解,事实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广义宪法思想。[14]“他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15]比孟德斯鸠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法的精神”更进一步,黑格尔认为宪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黑格尔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认为,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数世纪以来各民族精神自然而然的“作品”,必须与各国家处于既定发展阶段的民族精神相一致,各国各时期宪法不同的原因在于不同民族所特有的“民族精神”。世界各民族在极盛时期所采行的宪法,乃是它们特有的东西,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政治基础。国家不能事先制定、机械搬用或者发明一部宪法,然后把它强加给自己。[16]尽管学者们对宪法精神有不同诠释,[17]但从广义宪法的学说传统来看,特别是从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与黑格尔关于宪法奠基民族精神的论述来看,简单将宪法作为政治法难以揭示和把握宪法精神,政治法主要体现的是宪法内容。


  

  (二)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不精确


  

  抛开宪法与经济、文化等的联系不说,仅就宪法与政治的关系而言,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也不准确与贴切。宪法横跨政治与法律两大领域,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但不能简单将两者平分秋色。相对于其它法律而言,宪法的政治性较强,但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更具有法律性。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法治与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难题。法治与文明要求法律主导政治,尽力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使政治成为和平的政治、有序的政治、有限的政治,而不是政治决定法律,动辄把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宪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政治与驾驭政治,提供解决政治问题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机制,以至于一些资料称宪法为政治游戏规则、政治竞赛规则。


  

  直接地说,宪法是控制政治之法,是将政治纳入理性化、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之法,是使政治远离恣意、专横、暴虐、腐败之法,而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对宪法给人类带来的贡献,国内外学者都不吝惜溢美之辞。如有美国学者认为:“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法?具体来说,将宪法作为政治法至少容易导致以下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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