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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

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


邓联繁


【摘要】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治理政权之法。人民是政治与治政的主体,宪法是人民治政的依据与准则。将宪法作为治政法,体现了民主与民治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属性与价值理性,有利于实现宪治、实现民主、实现自由。

【关键词】宪法;政治法;治政法;宪治;民治
【全文】
  

  一、问题意识与基本观点


  

  从1908年出现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至今已逾百年,期间我国宪法的命运比较曲折,法治、人权、私有财产权等直到1999年与2004年修改宪法时才被载人现行宪法。好在宪法观念早已在中国社会牢固地扎下根来,“再也没有人对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法之必要性提出过质疑”。[1]特别是近些年来一系列宪法事例的发生及其广泛反响,“说明我国民众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也说明我国社会目前已经发展到有必要适用宪法解决有关宪法问题、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的阶段。……同时,这些案件也使宪法学者在思考宪法和宪政问题时,不得不回归到‘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宪法的精神是什么’?等这些宪法学的基本命题上来。”[2]编写说明回答前述问题,既需要从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的起源、宪法的价值、宪法的本质等多个方面进行专题探讨,又需要把它们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在反思的基础上实现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之重构就是这种综合研究的一个探索,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个关键。


  

  所谓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主要意思是将宪法理解为治政法、民众治理政治之法,摒弃宪法是政治法、政治统治法的陈旧观念。宪法作为政治法[3]的称谓,流传甚广,影响甚大,危害甚深。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不只是称呼与含义上的变化,而且直接关系到宪法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的飞跃。众所周知,宪法既具有价值性,又具有工具性,但宪法是工具不等于宪法仅仅是工具,不能将宪法的工具性异化为宪法工具主义。宪法价值性与工具性之间的关系,如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如同法治青睐权利本位而摒弃义务本位一样,宪法的进化也需要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价值本位简而言之就是以人为主体、目的与中心,为出发点、落脚点与着力点,而工具本位则主要是把人作为客体和手段。由于工具本位的宪法集中体现是政治法,与价值本位宪法紧密相联的是作为治政法的宪法,因此,从政治法到治政法就是宪法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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