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卢文自己也曾引证过
刑法第234第二款,假如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能够成立,即使她有防卫过当、精神障碍、自首等情节,如何能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忽一下子变为不处罚?为什么有司总是与老百姓玩司法蹦极?
既杀了人是犯重罪,又免除刑罚,判决岂不是自相矛盾?
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分类定性?
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显然立法的精神是把防卫过当放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中,它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特殊部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是说,这种情况仍属于正当防卫,因而与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责任是相同的,“不负刑事责任”。
有的文章将
刑法第
20条所规定之防卫定义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三类,并不符合
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逻辑学上的概念定义原则。若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这种分类法成立,就会出现防卫的六种类型。与正当防卫对应的是不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对应的是一般防卫,与防卫过当对应的是适当的防卫。
2009-12-9凌晨
【注释】 作者卢建平,
http://www.yadian.cc/paper/66154/。
《邓玉娇没被强奸不等于没被性侵犯》,
http://www.hilizi.com/newsnew/2009-05/26/content_320185.htm。南方周末记者蓝莲花:《邓玉娇案判决,稀泥是这样和成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sn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