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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

  
  4.程序:由全国人大制订《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工作程序等。其中程序方面具体规定宪法委员会审理上述六种议案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宪法委员会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这样的宪法委员会既区别于法国模式,与我国目前的一些设想也不同,它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现行的宪政体制,还是遵循在全国人大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它通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权进行灵活的调整而达到了中国违宪审查机构从组织、职权、到程序的权威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现实化。

  
  (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

  
  1.组成、任期、性质与地位: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和部分大法官组成。院长兼任庭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除副院长外其它组成人员由院长在大法官中任命,实行专职制,无过失应长期任职。

  
  2.职权:(1)最高法院各审判庭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和规章违反宪法的,提交违宪审查庭裁决;违宪审查庭有权宣布违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一般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无效并且在以后的诉讼审理中不再适用违宪的有关条款,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判例制。认为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违宪的,有权通过宪法委员会向其提出修正建议。(2)各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有关法律、规章违宪的,应当停止审理,直接向违宪审查庭提出裁决申请,后者在1个月内答复并公布违宪的条款。(3)公民个人认为有关法律和规章与宪法相抵触而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有权通过相应的高级法院向违宪审查庭提出控诉,后者在1个月内答复并公布违宪的条款。

  
  职权冲突处理原则:违宪审查庭有权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违宪并在今后审理案件时不再适用违宪条款,但宪法委员会认为不违宪的,违宪审查庭必须收回宣告并服从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违宪审查庭的裁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复审。本文所提倡的“复合审查制”就是以现行宪政体制没有根本性转变的前提下,以全国人大为中心的民主集中制为指导思想的,充分发挥人大和法院的两个体系宪法监督职能而又有效力等级的双重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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