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健全非正常访的化解机制,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下大力化解上访老户。对上访老户,应及时启动甄别化解特别程序,责成专门的审判人员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审查案件,经合议庭研究做出结论。经审查有理的,严格依法纠正;无理的进行登记建档,报上级法院备案,并向上访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二是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解决集体上访,要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三是依法制裁上访中的违法行为。四是认真做好特殊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第五,完善保障机制,为涉诉信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充实信访工作人员,提高素质,改善条件,落实待遇。
第六,健全预防机制,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三)拓宽其他纠纷解决渠道,分流涉诉信访
首先,扩大法院调解的范围,重视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使作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在有条件的法院建庭前调解庭,使调审相对分离;同时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把握好中立性原则,使庭前调解较好发挥庭前过滤器作用,从而使涉诉信访减少发生。其次,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纠纷解决机构工会、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种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都起到了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减缓讼累的作用。同时承认公民在私法上的自力救济,使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行不悖,最终建立健全以司法为主导的全方位、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上访的发生。
结语 认真对待涉诉上访者的权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任何司法活动都有不和谐之处,任何社会都有一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认识到这种不和谐,认真对待这种不和谐,便能够找到恢复和谐与秩序之契机。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视而不见、对问题避重就轻的分析。对于涉诉信访有什么可怕的呢?涉诉信访的数字居高不下不过是告诉我们:我们的司法不够和谐、社会不够和谐;社会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司法审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程序不够正当、程序的遵守不够正当;法律权利的享有者没有认真得到这种权利。认真对待涉诉信访者的权利,积极推进我国司法制度、信访制度的改革,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使命。
【作者简介】
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注释】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日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大五次会议上。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参见: 新华
http://news.163.com/07/0313/17/39G05B0M000120GU.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
笔者注:现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指这一层含义。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5条。
陈光中、许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胡铭著:《刑事申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21—22页。
笔者注:由于涉诉信访是信访的种概念,笔者所分析涉诉信访的许多特质及其应对举措,同样适用于一般意义的信访。
笔者注: 由于司法不独立,尤其法院、法官的不独立,为“打招呼”敞开方便之门,这些人在很多时候尽管给法院打招呼即可,恰恰也是这种现象是引起了穷人的涉诉上访。
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马一平:“对涉诉上访的调查与思考”,《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另见,于喜胜“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东方法眼网:
http://www.dffy.com2008-4-24 8:02:37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6页。
尤曦红,赵文清,徐东红:“对滥用信访现象说不”东方法眼网:
http://www.dffy.com2008-3-18 21:32:05。
赵玉亮:“我们善打‘攻心战’”, 《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14日第三版。
因为他们是站在政府、法院以权力者、司法者的身份立场来分析原因,并单纯的以“如何应对涉诉访”来谈论。涉诉信访的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仍然是法院受制于政府的司法制度、行政式的审判管理机制运作下出现司法腐败的使然。只有消除了产生涉诉信访的这一根本原因,当再出现涉诉信访时,那些学者、法官等人所分析的原因才能真正称为原因。
赵冶萍:“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努力创建和谐社会”,《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第5期(第20卷)。
张文国:“论涉诉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7年3月第2期。
于喜胜:“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9052。
如果司法真正独立,政府、人大及高官显贵怎么能向法院和法官“打招呼”,就是“打招呼”法院及法官也不会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寄希望于行政权力吗?没有当权者、显贵者染指司法的情形下司法权威还会消解吗。或者这样讲,如果司法机关真的是独立、有效而公正的,其权威被弱化吗?如果司法真的权威的解决问题,谁还舍近求远赴省进京的苦苦上访?
周炯然“隔靴搔痒的奏章——与于建嵘商榷信访制度调查报告中提法混乱”,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另见:
http://www.gongfa.com/xinfangzhoujiongran.htm>。
赵玉亮“我们善打‘攻心战’”,《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14日第三版。
徐振光“对县级人大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人大研究》,2008年第4期(总第196期)。
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老上访人员举办专题学习班,直到表示不再上访为止。
《国语?周语上》
张慎思:“带着
宪法旅行的女法官——访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12日第6版。
林喆著:《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页。
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辛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参见《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14日,第三版“本期话题”。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