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程序违法责任的惩戒追究制度。“有违法必有制裁。一部法律如果在现实中得到实施,就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责任制度,从而承受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30] 所以,应该建立完善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不正当行使者的惩戒制度,以推进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应用,确保人权不被侵犯或对权利受损者给予程序上的救济。
(三)完善当前的“涉诉信访制度”
司法制度、司法环境、人们的法治理念等决定了信访机构的设置与体制转型期的利益冲突是无法改变的现实。信访机构在不干扰司法审判的前提下要:反映社情民意,在畅通渠道上下工夫;明确信访部门受理事项的范围;建立透明的“阳光”信访程序;建立申诉复查制度;是完善信访工作会办商办制度。这样以便于信访机构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的联系,形成“法院管稳定,地方管稳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进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
第一,健全统一管理机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统一对上访申诉人员进行登记、接待、分流、协调、督办,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或者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处理,法院其他部门对立案信访部门按分工规定分流的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应建立严格的来信来访登记、建档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严密信访运转流程,对来信来访的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的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管理。上级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二,强化责任机制,认真解决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建立并贯彻落实以下制度:(1)领导责任制。(2)承办部门主管责任制。立案信访部门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信访事项负责,审判监督庭对提起再审案件的信访事项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一、二审案件信访事项负责,执行局(庭)对涉及执行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负责。(3)主办责任制。初访由专人负责,做到有诉必理、认真接谈、妥善办理,讲究方式方法。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主办人要及时审查处理。审查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和调卷审查。材料审查仅适用于口头驳回且息诉的案件。调卷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主办人在处理案件时应注重解决问题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有问题不解决,草率驳回,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4)首办责任制。由终审法院负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首办责任。
第三,健全联动机制,提高信访问题的化解能力。一是强化法院内部横向配合。二是坚持分级负责,强化上下联动。建立信访信息传送、反馈制度,建立信访摘报制度、通报制度。三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四是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部门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