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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堵塞与疏导之间

  
  2. 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可以说树立和谐的理念,有利于司法人员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有利于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贯彻执行“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程序平等”等正当性程序之规定;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等。

  
  3.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法律必须把自己的目光平稳地固定在它的主体问题即人的身上”。[27] 以人为本意识的树立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法律最终根据的正当性在于,保障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所应得之物——各得其分。” [28]

  
  4.司法公正理念。司法公正从来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更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和谐司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彰显的时代主旋律。这样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权益的分配者时刻注意不接受任何人的“招呼”,否则只能是人为的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等。

  
  (二)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的制度保证

  
  肖扬院长指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工作机制。[29]结合当前的涉诉信访工作,我们主要应做的是:

  
  1.重新理顺人大、政府、司法之间的关系。尽管人大是权力机关,但事实证明:政府及政府一把手是真正的实权派;尽管也有“一府两院”的平行序列,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法(检察)院院长是副县级,比县长矮半格,法院的人才物受制于当地政府,政府由县长决定,正是这样,为了“前途”的院长不得不对县长惟命是从;法院内部同样也是行政层级制最大的官是院长,最小的是法官,多为自己“仕途”考虑的法官又不得不唯“长(院长、庭长等)首是瞻”其结果多半牺牲弱势者利益,自然引起涉诉上访。具体如何理顺三者之间关系,这是一个宪法问题,说简单亦简单,说复杂亦复杂,关键看当权者的态度。

  
  2.建立法院内部的公正司法监督保障机制——司法监督保障委员会。这一机构应当从参与案件流转过程的审判业务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独立的专门机构并超然审判业务部门之外。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及其律师,此外还包括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他非本案审理法官组成。当然,这种程序监督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审判规律且有利于审判,有利于程序的遵守执行,不同于传统的院长管庭长,庭长管审判长的行政化监管方式。因为这种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和人民陪审员。另外这种监督也不能仅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应当是一种全过程的监督。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对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尤其审判程序被违反、滥用、破坏以及是当事人对程序的正当性时产生异议时,设立审查、纠正和救济机制。由于当事人参与这种监督过程,既增加了其对程序过程的透彻了解,同时增加其对司法的信赖感,使其自我感觉:再涉诉上访没有道理,亦无须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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