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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堵塞与疏导之间

  
  (二)涉诉信访的性质[9]

  
  结合上文所述,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涉诉信访的性质:

  
  第一,涉诉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这是涉诉信访的基本属性。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涉诉信访的方式不论是来信来访还是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者是赴省进京的上访,都符合宪法层面民主权利的规定。

  
  第二,涉诉信访是当前弱势群体实现其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是一项非司法化的救济方式。笔者称涉诉信访者为弱势群体是有事实根据的,因为信访者多是下岗职工、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被拆迁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即便是刑事被告也都是些出身的贫苦百姓。而与这些信访人有诉讼关系的相对方绝大多数为政府、有权机关、企业及在当地的“实力派人物”。说的直白一点,当官的、有钱的很少涉诉信访。[10]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无奈的控诉,其指向本来就是要讨回被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失去法律依托后的弱者维权行为或者说是“穷人的维权方式”。

  
  第三,涉诉信访是一种非程序性的但有效的司法监督启动方式。“在来信来访中,当事人不服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法院发现错判案件的送上门的材料”。[11]由于信访者赴省进京,直面高级领导,关注民生的高层领导一句话也就掀起了冤假错案的纠查活动,自然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自我修正错误。许多上访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

  
  二、辨伪去妄:对涉诉信访行为不公平的对待

  
  (一)涉诉信访原因理解之纠正

  
  “信访运作与其机构不科学不合理是形成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与立法的现对滞后是形成涉诉上访的直接原因、信访者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低是其主观原因”; [12] “乡土社会的 ‘拯救’意识”是涉诉信访的内在原因[13]等。更有甚者,认为信访的动机呈经济化,即试图以信访手段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14]以及有人指出:“败诉不上诉,上访走通路”的说法,足以说明当前上访人心态失衡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15]等偏激的观点。这是目前关于涉诉信访较为流行的原因分析,笔者不能说这些学者、法官的原因分析都不对(当然,经得起推敲的也的确不多),但是笔可以肯定这种原因的分析者所站的立场及其出发点都不对,以至于本末倒置,脱离涉诉信访人信访的艰难困境,结果也未看到涉诉信访的真正原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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