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指信访者越过所在单位或问题所在单位到上一级信访的行为。可见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是根据信访者所“信访”的层级来界定的,说白了就是赴省进京“找大人物告御状”。上访的直接结果(也是上访的目的)是上层(的人)“下访”下层(的人),也正是这,处心积虑要政绩的干部视上访之举为洪水猛兽。
2.涉法信访与涉诉信访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6]据此,“涉法信访”是指社会公民(社会的任何公民,不仅指利害关系人)对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人的问题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的形式向有关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等)反映情况、问题,投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人员等并要求相应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维权诉冤的一种途径。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简而言之,当事人或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满于法院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执行等,向法院以外的政府、人大、纪检等机关进行非司法化的求助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涉法信访当然包括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种概念。因为,如前文所述涉法信访的内容和对象较为复杂、广泛,而涉诉信访的内容是针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及法官的徇法、枉法等行为及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不公正裁判;信访的对象是法院以外人大、纪检委、政府等机关甚至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即把法院的司法行为向法院、检察院以外的机关和人员进行反映,以便通过司法之外的途径获得救助,恰恰这一点也是涉诉信访与申诉最显著的区别。
3.涉诉信访与申诉
涉诉信访说白了就是信“访”不信法,而申诉则仍然靠司法审判机关来解决问题。因为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7]这一救济请求权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
145、
146、
203、
204条的规定,而“涉诉信访”在诉讼法中未提及。从严格意义上讲“涉诉信访”不是法律术语。但是“实际上,由于信访和申诉同为鸣冤纠错的途径,受冤者往往同时采用这两种途径要求纠错平反,所以相伴相生,在实践中难以区分。”[8]其实,这也是涉诉信访或者上访常常和申诉相混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