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买断模式下,企业、业务员、客户三者之间,形式上:企业与业务员之间表现为处于平等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或具有隶属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与客户之间是处于平等主体的买卖关系。实质上:企业与业务员之间以及业务员与客户之间都是平等主体的买卖关系,而企业与客户之间仅表现为合同形式上的买卖关系。在几种疑似法律关系中,笔者倾向于认定业务买断为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业务买断符合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与买卖合同关系最相类似。
4、社会生活不排斥法律关系形式与实质不一致
当前,许多大型商场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租赁,有的也称柜台租赁。在柜台租赁经营模式中,有三方主体:商场、承租人、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客户是认商场购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商场与客户,因产品质量等发生纠纷,客户只认商场为责任主体。在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商场与客户之间是形式上的买卖关系,承租人与客户之间是实质上的买卖关系,商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
从柜台租赁经营模式看,三方法律主体之间,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这种模式提醒我们,在认定法律关系时,只能就事论事,在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就法律关系的特有属性进行认定,而不能以此种法律关系来认定或者否定彼种法律关系,如不能以客户与商场之间形式上的买卖关系,来认定商场与承租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六、结束语
业务买断是一种新型的商品销售模式,它为活跃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业务买断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关系,它包含着三重买卖关系:一是企业与业务员之间以及业务员与客户之间两个实质上的买卖关系;二是企业与客户之间形式上的买卖关系。企业在进行对外商品销售时,其与特定业务员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如选择劳动合同关系,则业务员一切行为的风险应由企业承担;如选择业务买断关系,则两者之间只能产生债的关系。正如民谚所云:锥子没有两头尖。法律不能认同:当业务员经手的货款不能回笼时,两者是买卖关系,业务员对企业承担给付价款义务;当业务员因故占有货款时,两者又是劳动关系,企业可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向司法机关举报,动用公权力为自己提供最有效的救济。司法实践中,当某种行为具有非常普遍性时,更不能轻易适用
刑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囿于涉及业务买断的文章多出自经济领域,法学领域很少有人涉及。因而,本文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权作抛砖引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