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务买断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给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劳动关系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进而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各国劳动立法、学理及判例,无一不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也是与其他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区别。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指示服从的义务,表现为: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业务内容具有广泛的指示权;2、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组织中的内部劳动规章,即必须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有接受用人单位的检查以及接受合理制裁的义务。经济从属性主要表现为:1、生产工具或器械由用人单位所有,原料由用人单位供给;2、劳动者的工作是作为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事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而不是为自己提供劳动;3、劳动者信赖用人单位的工资为其主要生活来源。[⑦]
业务买断模式下,企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等)不适用于业务员,业务员不接受企业的管理、约束、支配,而以自己的业务技能、财产设施、知识经验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之间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在报酬上,业务员以销售商品的差价为自己的收入及业务支出费用,与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力的商品价格)有明显区别;如果货款不能回笼,业务员自身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而工资必须维持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在保护义务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出现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而业务买断模式下,业务员的安全和健康、伤亡事故以及劳动条件与企业无关,业务员自行解决办公场所等。
3、业务买断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
买卖合同以移转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这一特征使之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区别开来。[⑧]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最主要义务,一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二是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业务买断中,企业按照业务员要求将标的物交付,交付的对象可能是第三者(客户),但交付标的的数量、规格、时间、方式等系完全根据业务员的要求进行,企业不可能、也不必掌握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的价格,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