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业务买断的法律性质
陆开存
【摘要】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商品销售中出现了业务买断模式,但业务买断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业务员与企业之间、业务员与客户之间以及企业与客户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法学理论界未进行厘定,司法实务界认识不一,刑、民事审判理念迥异,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本文试从业务买断的起源、含义及与疑似法律关系的辨别,界定其法律性质,为司法实践理顺思路。
【关键词】商品销售业务买断;法律性质
【全文】
引子:业务买断的营销模式在江苏、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地区非常普遍。如江苏省某企业有一批业务员在全国各地从事产品销售,当业务员经手的货款未能收回时,企业通过民事诉讼向业务员追讨货款;而当某高姓业务员在货款回笼后未给付企业时,企业又以职务侵占罪通过公权力追究了高某的刑事责任。同一家法院对业务买断的性质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业务买断是市场经济领域产生的一种商品销售模式。法学领域对其几无研究,更无统一定义。我们试从经济领域对其客观特征进行描述:企业与业务员签订销售产品协议,业务员联系到客户后,从企业以基本价提取货物,再在基本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向客户销售,货款回笼后,扣除基本价、固定比例的税金和管理费,中间的差价即为业务员的收入及业务费用(自己招聘人员、广告、差旅等所有费用)。业务员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由业务员而非企业承担;企业不掌握或不必掌握业务员联系的客户,但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企业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从业务买断的外在特征看,业务买断销售模式下,业务员与企业之间兼具委托代理、劳动合同和买卖合同三种法律关系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因业务员与企业发生纠纷而占有回笼货款时,刑事审判领域持打击犯罪理念并以刑罚制裁来调整两者间关系,民商事审判领域持保护权利理念而以债务纠纷来调整两者间关系,认识非常混乱。
一、业务买断词源探析
何谓买断?《说文解字》对这两个单字的解释:买,购买,拿钱换东西;断,断绝,隔绝。而买断组成为一个词语并成为法律上的用语,系由法文AFORFAIT一词引伸而来,其涵义是指出口商将其未来应收取的买方远期票据转卖给买断行,买断行日后若在远期票据期满不能兑现时,则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或者说,买断是指出口商将其买方的国家政治、经济及商业风险一并转嫁到买断行。[①]买断业务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当时由于卖方对买方的支付能力缺乏信任,为了减少风险,需要找一中间人(机构),一方面可向买方提供信贷,另一方面可立即向卖方支付货款。不管买方偿还情况如何,中间人(机构)均不得向卖方追索任何款项。当时瑞士几家银行曾率先采用买断形式向东欧国家提供信贷购买美国的粮食。自此以后,买断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出口信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