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义精研】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也被称为股东代位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其特点是股东代为公司行使诉权,以避免因公司消极不行使诉权而遭受损失,同时起诉的股东代表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为中小股东提供维护公司以及自身权益的手段,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第三人等对公司的侵害。我国《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具体来说,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被拒绝或者公司相关机构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拒绝或相关机构怠于提起诉讼,该股东可自己提起诉讼。
该条还规定了上述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为损害公司权益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成为被告的原因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对于他人(包括其他股东)来说,由于我国《
公司法》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因此只要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即可能成为被告。因而根据《
公司法》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