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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法理分析

  

  经济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覆盖内容十分广阔。按照反映经济客观规律的我国最新划分标准,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大产业约十三个门类。[2]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等,其统归于一个门类;第二产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四个门类;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教体育和娱乐业等大约8个门类。在上述门类之下可以再划分为约80个大类,每一个大类之下还可以分出若干小类。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两大类别,涉及建设、设备、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检验、交易、包装、运输、仓储、安装、使用、服务、修理等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环节。


  

  经济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总体数量十分庞大。截止到2006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部门,颁发的各类文件有5万多件,属于经济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总数应当在数千件。[3]每天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在各经济行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目前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积累的大量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凝聚着各级管理干部的辛勤劳动,是经济管理的规范宝库。但是由于处于经济不断改革、法制建设尚待健全、法律体系与行业规范长期脱节等原因,目前有关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上位法缺位。虽然无人认为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法学界没有明确的认识。各职能部门面对具体工作,经常要有新规范出台。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下,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如何,应当遵从哪些理论依据,与经济法、商法、民法、行政法是什么关系,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规范模式等等,这些都迫切需要法学家给予深入研究和科学回答。


  

  其次,各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立法状况不平衡。例如在第一产业的农林牧渔和农机五个大类中,目前颁布了农业、林业、草原、渔业、农业机械化等五个单行法。但是在第二产业的45个大类中,却只颁布了煤炭、矿山安全、食品卫生、烟草专卖、药品管理、电力、建筑等7个单行法,而像石油、金属矿、冶炼、纺织、服装、造纸、化工、塑料、机械、电气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其他30大类,却不但没有单行法甚至有些连行政法规的条例也没有。在第三产业的近30个大类中,虽然颁布了铁路、公路、海商、民用航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等8个单行法,但是在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出版演出、娱乐经营等20多个行业也只在部分行业中有行政法规条例。有些单行法内容滞后,如森林法就遭遇了由于内容不全面所引起的尴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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