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法条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时,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嫖宿幼女罪,而不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第三,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没有规定加重法定刑的角度来考虑,也能得出上述结论。
如前所述,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对嫖宿幼女罪所规定的法定刑高于普通的奸淫幼女罪的法定刑,而且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根据。那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为什么没有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那样,对嫖宿幼女罪规定加重法定刑呢?笔者的回答是,因为只要嫖宿幼女的行为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就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不必规定加重的法定刑。
基于以上观点与理由,对以下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1)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2)嫖宿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4)二人以上共同轮流嫖宿幼女的;(5)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以,对贵州习水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具备上述加重情节。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贵州习水案中嫖宿幼女的被告人并不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故对其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