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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中的司法能动

  
  最后,行政执法体制的障碍。1,执法能力欠缺。印度环境和森林部是联邦政府执法的核心机关,可是由于财政预算不足,该部门既缺少必备的监测、研究设备、设施,也没有足够的经过专业训练的执法人员。这导致联邦和各邦的环境执法机关不能开展有效的监督、加查和获得相关信息。尤其是有关机构的领导者几乎对环境问题一无所知,仅仅是政客。[25] 加之,政府各层次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几乎不可能有效执法环境法律。[26] 2,体制不畅通。在1984年博帕尔惨案之后的1985年,印度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和森林保护部。可是,其职权与交通部、工业发展部、农村发展部、农业部等交叉重叠。而这些传统强势部门往往忽略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设立的环境目标,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同环境和森林部产生竞争和冲突。这大大削弱了联邦政府的环境执法效果。3,缺乏执法意愿。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政府也是将经济增长作为优先事项。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开发就业机会,环境规范往往成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同时,由于公民环境意识淡薄,在政府内外都缺乏执法政治意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就成为牺牲品。例如,博帕尔农药泄露之初,联邦政府根本未意识到该化工厂早以关停了防止有毒物质泄露的设备。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只是听生产商说设备一切运转良好就不再过问。[27] 实质上,农业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同样受到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范。与之说,缺乏专门立法导致了1984年博帕尔惨案,不如说这是执法体制造成的惨剧。

  
  有的学者称1986年《环境保护法》是一条满口毒牙的眼镜蛇,可是毒牙里却没有毒液。因此,印度仍然是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8]

  
  三、司法能动对行政执法不足的回应


  (一)司法执行的必要与可能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是其整个环境执法效果的典型体现。从印度环境行政执法反观,保障公民环境利益的根本途径是政府积极、有效的执法。否则,司法机关就成为唯一的司法执行者了。其实,1986年《环境保护法》也为司法执行提供了可能。可是,印度环境执法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缺乏执法意愿,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提起诉讼的普遍意愿,则一定不会怠于行政执法。至于公民诉讼,60天通知的限制给了涉嫌违法的企业足够时间,来掩盖违法证据。此类这讼很难成功,实际数量也很少。[29] 1986年《环境保护法》关于司法执行的条款只是一件装饰品。如果司法机关具有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意愿,就必须在环境立法之外的法律渊源中寻找依据。因此,印度的司法机关[30] 从三个方面、分步骤,又整体的体现出巨大的能动性。[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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