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
刑法方式惩罚污染者,效果更不理想。1,对污染者的处罚过于轻微。根据1860年《刑法典》,对公害的最高罚金数额是200卢比(大致相当于人民币37元)。[10] 相对于高昂的污染防治成本,污染者完全没有守法的激励。2,一旦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排污企业就会关闭污染源,加之政府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不足,很难证明污染者有罪。
(三)后殖民地时期的环境法律1950年1月26日独立后,印度仍然沿用殖民地法律解决零星出现的环境问题,直到印度开始工业后,殖民地法律无力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状况才开始出现。因此,印度于1970年底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截至1984年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之前,印度主要环境立法包括1972年《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74年《
水污染防治法》、1980年《森林保护法》和1981年《
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6年5月印度联邦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
环境保护法》,该法于同年11月19日生效。尽管该法序言陈述的立法目的是实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1] 实质则是博帕尔事件后,印度面临制定综合环境法律,以管理有毒和危险物质的巨大压力所致。至此,印度的环境立法已经初步具备现代环境法律体系的雏形。可是,印度的环境立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巨大不足,主要是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二、印度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及其实施
(一)1986年《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印度1986年《
环境保护法》共26条,除了适用的领土范围、生效方式和时间、执法人员的法定身份等技术事项外,其基本内容包括六类。
第一,适用范围。1986年《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地及其这些环境要素之间以及与人类、一切生物体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污染”指任何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出现。[12] 可见,该法突破以前环境立法仅仅适用于某些污染物或环境要素的立法体例,使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污染防治和立法的任何方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1986年《印度环境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
第二,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1986年《
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它授予联邦政府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措施的权力。[13] 这些广泛的职权既包括制定宏观政策,也涵盖具体执法,具体如下:[14] 1,制定并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计划;2,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特定保护区、制定保障危险物质安全处理和防止一般环境事故的程序;3,检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原料、工艺流程等;4,建立和认证环境实验室;5,调查、视察、收集和散发环境信息、守法宣传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