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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

  
  气候变化同各国根本利益直接关联,臭氧层保护则不然,这似乎不能解释《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截然不同。如果发展中国家以不限制经济发展的方式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政府出资可以创造技术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则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改善产业结构、降低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

  
  即使哥本哈根会议能够就中期目标达成一致,2020年后,国际社会还将在后哥本哈根时代面临类似困境。如果年底形成长期目标,其实施效果可能同现在的《京都议定书》相似。因此,以行业排放强度为标准,确定不同国家的区别责任,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向蒙特利尔阶段回归,不失为气候变化进程的可行路径。

【作者简介】
谷德近,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
【注释】 气候变化同金融改革、国际安全与反恐共同成为2009年的第63届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议题。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ga/president/63/issues/issues.shtml,2009年6月25日访问。
2009年八国集团(G8)财政部长会议的议题是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参见:http://www.qswcn.com/news/2009525/n57132742.html,2009年6月25日访问。
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重要内容。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2009年6月16日,叶卡捷琳堡;《第15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议联合声明》,2008年11月5-6日,秘鲁特鲁希略。
2009年,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和众议院议长佩罗西访华都以中美气候变化合作为重要目的。参见:http://www.weather.com.cn/static/html/article/20090220/24887.shtml,2009年6月25日访问;http://icare.greenpeace.org.cn/viewnews-48,2009年6月25日访问。
发达国家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一国家和《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国家。公约附件一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西欧国家,共24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等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共11国。另外,欧洲共同体也是附件一缔约方,但没有独立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表决权。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另外,2001年公约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土耳其从附件一中删除。参见缔约方大会第26/CP.7号决定。目前,附件一国家共有34个国家。议定书附件B国家基本与公约附件一国家重合,但不包括白俄罗斯和土耳其。2006年,白俄罗斯成为附件B国家。参见《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0/CMP.2号决定。同时,相对于公约附件一国家,议定书附件B国家增加了克罗地亚、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是公约附件一国家,由于议定书签订时,该国已经分裂,捷克和斯洛伐克成为议定书附件B中的两个缔约方。参见《京都议定书》附件B。目前,议定书附件B国家共37个。另外,欧洲共同体也是议定书附件B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条件是:55 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并且,这些缔约方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 199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 55%。参见《京都议定书》第25条。根据这一条件,《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2005年11月28日—12月10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次缔约方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CMP.1号决定。
这些国家主要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小岛国联盟(AOSIS)。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认定最不发达国家的标准有三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750美元;人力资源薄弱;经济多样化程度低。2005年,50个国家被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非洲34个、亚洲10个、大洋洲5个、美洲1个。这些国家基础设施很不完善,他们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弱。例如,气候变化将导致非洲干旱持续加剧,使饥荒的风险加大。小岛国联盟(AOSIS)包括43个低地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类国家对于缓解气候变化的要求最强烈,2008年,这些国家提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5%。参见“《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四届会议报告,第29段b项,2008 年12 月1 日—10 日,波兹南,文件号:FCCC/AWGLCA/2008/16/Rev.1。
相对于公约和议定书确立的1990年基准年,公约附件一国家2005年的总体排放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1.0%,即使将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清除的温室气体刨除,也增加了10.0%。参见公约缔约方大会遵守附属机构文件,文件号:FCCC/SBI/2007/30 (UNFCCC’s GHG data report 2007)。
2007年12月2日—15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在印尼巴厘岛召开。各方立场和《巴厘行动计划》的相关问题,参见拙文:《巴厘岛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载《法学》,2008年第2期。
《巴厘行动计划》,第2、3、4、5条,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3号决定。
《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20日。
2008年12月1日—12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4次缔约方会议)在波兰波兹南召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9/CP.14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3/CMP.4号决定。
Consideration of further commitments for Annex I Partie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Ad Hoc Working Group on Further Commitments for Annex I Partie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Eighth session,Bonn, 1–12 June 2009. FCCC/KP/AWG/2009/L.10.
“《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五届会议,2009 年3 月29 日—4 月8 日,德国波恩。
“《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六届会议,2009 年6月1日—12日,德国波恩。
IPCC 分别于1991年、1995年、2001年以及2007年发布了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这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最权威的科学基础,并得到缔约方会议的慎重考虑。这对《巴厘行动计划》的通过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5/CP.13号决定。
Workshop on subparagraphs 1 (b) (i) and 1 (b) (ii) of the Bali Action Plan,Report by the chair of the workshop,para.6. “《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五届会议,2009 年3 月29 日—4 月8 日,德国波恩。文件号:FCCC/AWGLCA/2009/CRP.3。
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MISC.1;FCCC/AWGLCA/2008/MISC.5;FCCC/AWGLCA/2008/MISC.5/Add.2;《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20日。
关于《巴厘岛行动计划》第1 段的意见和建议主席的订正说明,第30(d)(2)段,《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四届会议,2008 年12 月1 日—10 日,波兹南。文件号:FCCC/AWGLCA/2008/16/Rev.1。
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MISC.2/Add.1;FCCC/AWGLCA/2008/ MISC.5;FCCC/AWGLCA/2008/ MISC.5/ Add.2。
参见http://www.co2-china.com/article.asp?id=31405,2009年6月28日访问。
参见http://env.people.com.cn/GB/9490415.html,2009年6月28日访问。
1990年,公约附件一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当量的总量为18913546.76,美国为6135242.68,欧洲共同体为4243821.22,分别占32.44%和22.48%,合计占54.92%。以上数据不包括森林和土地利用变化的充抵。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网站www.unfccc.int提供的数据。
《巴厘行动计划》,第1条第b款第ii项,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3号决定。
“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汇”指造林、土地利用变化等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
《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20日;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MISC.1;FCCC/AWGLCA/2008/MISC.1/Add.1;FCCC/AWGLCA/2008/MISC.2;FCCC/AWGLCA/2008/MISC.5;FCCC/AWGLCA/2008/MISC.5/Add.2。
Workshop on subparagraphs 1 (b) (i) and 1 (b) (ii) of the Bali Action Plan,Report by the chair of the workshop,para.20. “《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五届会议,2009 年3 月29 日—4 月8 日,德国波恩。文件号:FCCC/AWGLCA/2009/CRP.3。
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MISC.5/Add.2
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 FCCC/AWGLCA/2008/MISC.1;FCCC/AWGLCA/2008/MISC.2;FCCC/AWGLCA/2008/MISC.5;FCCC/AWGLCA/2008/MISC.5/Add.1;FCCC/AWGLCA/2008/MISC.5/Add.2。
附件二国家指公约附件一中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以外的工业化国家,包括美国等24个发达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二。
指发达国家GDP的0.7%的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这得到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发达国家的承认。参见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 MISC.2;FCCC/AWGLCA/2008/ MISC.2/ Add.1;FCCC/AWGLCA/2008/ MISC.5;FCCC/AWGLCA/2008/ MISC.5/ Add.1;FCCC/AWGLCA/2008/ MISC.5/ Add.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3、4、5款。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CMP.4号决定。
附属履行机构(SBI):《根据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评估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承诺所需资金的报告》,第二十一届会议,2004年12月6日至14日,布宜诺斯艾利斯。
UNFCCC secretariat, Review of the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funds,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sources of funding relevant to the current and future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21 November 2007, para 8, para11.
2008年,各缔约方向AWG-LCA提交的意见,文件号:FCCC/AWGLCA/2008/ MISC.2/ Add.1;FCCC/AWGLCA/2008/ MISC.5;FCCC/AWGLCA/2008/ MISC.5/ Add.1;FCCC/AWGLCA/2008/ MISC.5/ Add.2。
《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20日。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7款。
《巴厘行动计划》,第1条第b款第ii项,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3号决定。
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皮尤全球气候变化中心:《共同的挑战协作应对——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2009年1月。尽管该“路线图”是由民间研究机构发布,但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Steven Chu)和中国主管气候变化问题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为顾问,美方的研究人员构成了奥巴马政府能源部官员和专家的班底。该“路线图”基本代表了美国政府真实立场的底线。
美国已经有24个州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参见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皮尤全球气候变化中心:《共同的挑战协作应对——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2009年1月。
2009年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众议院表示,在美国承担减排义务的前提下,美国将对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参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403/11/14381_3007621.html,2009年6月29日访问。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3条。
Mark A.Drumbl, Northern Economic Obligation, Southern Moral Entitlement,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27 Colum. J. Envtl. L. 363, 2002.
Yoshiro Matsui, Some Aspects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 2: 155, 2002.
《人类环境宣言》序言7、原则9、原则12。
《世界遗产公约》第16条第1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第1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0条第1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0条第6款。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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