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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

  
  可见,在资金机制方面,要求发达国家提供GDP的0.5-1%,并不现实,只能作为谈判策略。除此之外,关键是争取双边渠道的官方资金、国际和区域政策银行的优惠贷款,以及提高国内政府和商业投资的效率。[5](P171-189)

  
  4、前景展望

  
  随着公约实施和谈判的深入,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环境问题,同能源安全、节能技术市场和产业竞争力的关联越来越紧密。如果未来谈判可能陷入僵局,加之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国内减排计划,[45] 这必然影响其产业竞争力。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很可能设置关税或/和非关税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同国际贸易关联。[46] 这是最终双输的选择,各方应竭力避免。气候变化谈判的第二种可能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裂变为多个行业能耗标准议定书。但是,从概念提出和谈判,到法律文件生效需要漫长的过程,这必然严重挫伤对公约的信心。因此,最优的选择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如期达成一致。

  
  根据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排放大国的基本立场,如果能够就中期目标达成一致,发达国家的整体减排幅度也很难超过20%。如果达成长期目标,发达国家承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50%以上的可能将大大增加,这也符合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期待。当然,也可能形成中长期目标,例如2012年—2030年目标、2012年—2040年目标,并相应调低减排幅度。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回归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47] 可是,发达国家始终拒绝承认这是法律原则。[48] 美国专门声明,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并不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49] 目前,这一极具争议的原则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尽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首次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法律文件,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历史可追溯到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斯德哥尔摩阶段。人类环境会议认为,从消除环境破坏原因和采取行动两个方面,发展中国家都需要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50] 为了落实这一政策,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目前,UNEP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这一阶段的《世界遗产公约》建立了世界遗产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全体缔约方的义务缴款和自愿捐款,义务缴款的比例参照联合国会费。[51] 因此,世界遗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资金也主要流向了发展中国家。这已经出现了形式的公平责任与实质的区别责任原则,只是仅表现为资金机制。2,蒙特利尔阶段。《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建立的多边基金采取特定标准,规定了缔约方的不同权利、义务。1989年—1998年任何一年,人均消费附件A所列ODS低于0.3公斤的缔约方,为第5条国家,可享受淘汰部分ODS的10年宽限期,[52] 并可获得多边基金赠款。[53] 其他缔约方为非第5条国家,有义务向多边基金缴款。[54] 根据对第5条国家的定义,在1999年1月1日之前,随着ODS的淘汰,人均消费量下降0.3公斤以下后,非第5条国家可转化为第5条国家,从而免除缴款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以色列和阿尔巴尼亚是非第5条国家,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都是第5条国家,发达国家都是非第5条国家。可见,《蒙特利尔议定书》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区别责任的依据是ODS的排放数量,而非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这些原则,发达国家首先减排并付费,这既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又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期待,从而两大集团可达成一致。其次,缔约方地位的转化可免除快速减排的发达国家的出资义务,这为发达国家提供了激励。再次,发达国家的出资可以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减排,从而提高了发达国家的出资意愿。《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效果证明,它是最成功的多边环境协定。3,里约阶段。《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55] 几乎成为里约会议后所有环境条约共同遵循的原则。具体到气候变化,这一阶段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明显与蒙特利尔阶段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出资对其自身缺乏激励,也无法促进发展中国家承担有约束力的义务。实质上,这是发达国家单纯的区别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无实质的共同责任。不可否认,这也是目前谈判僵局的原因。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可能与公约的时代背景相关。当时,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西方意识形态的胜利导致了国际政治层面的普遍好大喜功,将政治原则简单的转化成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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