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机制和技术转移
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缺乏履约资金的问题,公约附件二国家[34] 应当提供新的额外资金,[35] 承担展中国家缓解和适应行动的全部议定增加成本,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相关技术的转移。[36] 由于私营企业掌握相关技术,技术转移主要以商业形式进行,所需资金由资金机制提供。实际上,技术转移以资金机制作为前提。
发展中国家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多,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投资、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政策银行的优惠贷款、国际和国内私营部门的商业投资。但是,资金机制的本质是发达国家的政府义务。因此,关键问题是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量。
目前,发达国际提供资金的多边渠道有四个: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5](P106-107) 适应基金的来源是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益的2%提成,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依赖的《京都议定书》直到2005年才生效,适应基金直到2008年12的波兹南才启动,[37] 目前尚无确切的供资数据。截止2004年7月,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提供资金只有18多亿美元,协同融资95多亿美元。另外两个基金的供资数量更少。[38]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如此规模的资金只是沧海一粟。根据公约秘书处2007年的研究,在2006年—2030年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为全球GDP的0.3-0.5%,或全球投资的1.1-1.7%。如果到2030年,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2006年水平,发展中国家需要的缓解资金大约为每年650亿美元,适应资金为每年280亿-670亿美元。[39]
根据这一需求,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的供资水平应为其GDP的0.5-1%,并且是可持续、可预测、可量化、可报告和可证实的。[40] 2009年5月,中国提出建议,发达国家履行供资义务的具体形式是建立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和新的适应基金。[41]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履行资金和技术义务的程度决定发展中国家采取缓解和适应行动的程度,[42]《巴厘行动计划》也明确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应在发达国家可量化、可报告和可证实的资金、技术支持下进行。[43] 可是,这并非发达国家可以自动履行的义务,这仍然需要量大集团通过不断谈判,来具体落实。[5](P190-191) 如果发达国家提供资金能够为其企业创造技术服务市场,就可能相对积极的提供资金,而这有同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相关。
目前,在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多边环境协定领域,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是主要出资国。通过全球环境基金一至四期(1994年—2010年),这四国合计出资占全部出资的56%-58%。[5](P16) 因此,这四国的出资意愿直接决定资金机制的总体出资规模。由于日本和欧洲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水平高于美国,履行资金和技术义务的立场基本沿袭公约的规定和京都时代的实践。美国则提出加强双边合作,尤其是同中国等发展中排放大国合作解决技术问题。2009年1月,美方发布了“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44]
该“路线图”认为双方充分理解和尊重对方的立场,两国领导人的直接会晤和推动是中美切实、有效合作的保障。在资金方面,美国不会提供大量资金,中国也不应有过多不现实期望。在技术方面,应寻找双方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联合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优先领域有低排放的煤炭利用技术、能源效率和节能、开发先进电网、推广可再生能源、促进低碳产业的金融政策。具体程序的第一个步骤是,通过两国领导人的高级会晤,确定联合行动计划的纲要,然后各自成立平行的部长级“中美气候领导委员会”,由环境保护、能源和财政高级官员组成,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并就双方共同的关注问题进行协商,包括气候变化谈判。对于具体领域的行动计划,由双边技术工作组负责,包括设计、执行和监督具体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