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个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大部分发达国家只就中期目标表示了承诺意向。加拿大同意减排2%。[2] 日本2009年6月10日表示,以2005年为基准年,到2020年减排15%,这相当于以1990年为基准年减排8%。美国提出,以2005年为基准年,到2020年减排17%,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2]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以2005年为基准年,美国到2020年减排17%,到2050年减排80%以上。[4] 尽管这一法案能否在参议院通过还不确定,但反映了奥巴马政府减排承诺的真实底线。形成鲜明对比是,欧洲国家的态度一直很积极,如果其他发达国家同意中期目标,即以1990年为基准,发达国家到2020年整体减排25%以上,欧共体将减排30%。[1]鉴于美、日、加等国的消极立场,目前其承诺为减排20%。[25]
综合这些意见,发达国家中期承诺的合计减排幅度大约在16%到24%之间。[26] 美国国内拟议立法设定的目标是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不可能做出更大幅度的减排承诺。否则,只能重蹈美国国会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覆辙。由于美国1990年的排放量巨大,[27] 其消极态度也影响了欧洲共同体作出最大限度承诺,发达国家的总体承诺不可能达到减排24%,可能在16%的低线附近。可是,这不仅与IPCC的建议相距甚远,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存在巨大差距。如果发达国家整体只作出减排16%左右的中期承诺,则必然重新面对2007年巴厘会议期间,国际社会对公约前景的信心危机。公约进程失败也不符合美国等立场顽固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因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其国家优先事项。
发达国家整体减排50%的长期承诺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这也符合欧洲国家、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长期国别减排目标。这可以为发达国家赢得推广节能技术、消化成本的时间,在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很可能就这方案达成一致。
2、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国别缓解行动”
尽管《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量化、可报告、可证实”的缓解行动,却并没有强调减排,[28] 因为缓解行动包括“源”的减排、“汇”的清除和“库”的增强。[29] 因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认为,根据《巴厘行动计划》,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同发达国家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性质不同,[30] 因此,AWG-LCA将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概括为“适当国别缓解行动”(NAMAs)。[31]
可是,美国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同发达国家义务的法律性质相同,尽管量不同。[32] 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其他发达国家认为,根据排放量、减排潜力和具体国情等,不同发展中国义务的性质不同。[33] 实际上,这是将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的谈判策略。中国、印度是排放大国,巴西拥有大面积热带雨林,属于缓解潜力巨大的国家。这些国家首先受到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
可见,目前的谈判态势对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非常不利。一般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排,而发达国家却无意为这些国家设立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却要求发展中排放大国承担减排义务。一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其谈判目标,可能会支持发达国家的这一立场,这恰恰是发达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的目标。因此,灵活的减排目标、较少的减排量、实现目标的较长时间,应该成为首要的谈判策略。除此之外,争取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也是谈判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