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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改善了多少?

  
  3、麦宜生认为报告中值得关注的还有,在“对于和法官搞好个人关系”的问题上,回答“非常普遍”的律师的比例从2000年的25%增加到了2009年的32%。“这或许有另一种解释,代表了法律共同体间的紧密联系。不过,律师们同时认为‘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好坏不会影响案件的宣判’是非常罕见的,这个比例从16%上升到了26%。”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因为面子上撇不开,因为情面拉不下,因为个人关系理不清,所以律师搞好与法官的关系有利于自己从业。这里的有利于律师从业指的是: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和法官关系好,法官为律师人为设置障碍的几率会减少,并且会因为法官与某位律师的关系甚好而消失。这就是中国式的司法生态,虽说,人为设置限制的情况不多,但不能排除律师未和法官搞好关系就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执业年限长的律师一般都不会与法官争吵,因为他们深知,自己总有哪天会载到这位法官手中。我想,这种载到这位法官手中的情况,正说明了我们的司法人员在个人素养和职业道德到上难以深得律师的信任,律师不敢或是不能与法官把关系搞僵的原因就在于,法官可以以自身的司法权限制律师执业,但于律师而言,却不能以自身的执业权受限而采取过硬的举措,这种公权和私权的对抗注定是公权取胜。于律师而言,可以将此类案件做扩大化处理,但会有多少律师愿意承担这种巨大的执业风险呢?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坏是否会影响审判公正,认为不会影响的比例成上升趋势也衍生出,法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偏向于和自己关系好的一方律师。首当其冲的就是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时候,例如盖然性证据的采信上,例如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中,偏向于一方的裁判虽然有所不当,但不至于是明显的错案,这就为律师和法官搞好关系创造了条件,因为搞好关系有利可图。放在现实生活中,和可能为自己说话的人搞好关系这是为人的根本。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坏,我想,也正说明了利益相关背后的纠葛。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法官全然不顾个人因素而断案的情况,我想少之又少,至少,法官会考虑本案的双方代理人情况,至少在考虑前者之后再结合本案裁判。除却真正的司法擅断和律师行贿法官外,我想,在多数案件中,法官的秉公办案几率是多数,虽然个人因素影响法官断案,但个人因素的影响不至于总导致法官枉法裁判和擅断,因为,当事人是自身权益的最好裁判者,现在的司法不公虽然有所增加,也正说明了我们加大了对司法不公的审查力度。让可能隐蔽的司法不公无藏身之处,这样的结果就是,律师和法官关系好坏应停留在个人关系层面,但是对于特定的个案而言,法官依法办案的原则不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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