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其然:“没证据你来起诉什么呀!”“我不能接受你的起诉!”“不服的话你可以现场打电话到上海高院,他如果说立我就给你立!”“我们有规定的,没证据不能立案!”立案窗口的四名工作人员轮番上阵,谆谆教导我们。我很谦逊地请教他们把“规定”拿出来学习学习。有人在翻法条了,可过了很长时间,翻而未得。其实,我清楚地知道“法条”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
九条又有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前起诉铁道部时我就翻到了这个规定,并在一篇文章中有些评论。参见张进德:《起诉之惑》,
http://www.yadian.cc/blog/5753/)但还是谢谢这位女法官,重视了我们的“请教”。
这里是法学院,不是法院!
交流中途,一位男法官更“重视”我们的请教,从里面跑出来谆谆教导,有了下列一番雷人语录。
他说:起诉要有起诉证据的。
我回问:啥叫起诉证据啊?
他答:要有基本证据的。(他就是没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主要证据”)
又回问:啥叫基本证据啊?
又答:比如,你告移动公司,凭什么告人家啊,你要证明你的“139××××××××”号码是人家移动的。
又懦懦地回问:这个应该是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吧?
又答:这怎么是免证事实,“太阳东升西落”才是免证事实呢。
又回复:免证事实好几种啊,不只有一个“太阳”吧。
谢谢老一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撰者们,将“太阳东升西落”作为自然规律是免证事实这么简洁易记的例子写入了民诉教材。也谢谢后来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抄袭者们,一并将“太阳东升西落”的事例搬进了一拨又一拨的教材。感谢你们,以及感谢你们八辈子祖宗!让法学院的学生们知道了“太阳”是免证事实,并八辈子难忘。
男法官又教导:你们是大学老师,这样的话怎么教孩子们呢,都教些什么呢?(作者注:你误人子弟吧)应该教孩子们实践,配合我们法院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