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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与事实的距离有多远

  

  德国民法典除了过错责任以外,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这被后世民法教授提升到了限制过错责任原则的高度,以证明垄断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在三大原则上都与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国民法典有本质不同。责任归责原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真有什么关系吗?有谁论证过自由资本主义喜欢过错责任原则而垄断资本主义不太喜欢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归责原则就解决一个问题:在一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要不要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考量的因素是行为的本身而不是其他。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判断,特定的高度危险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行为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责任归责原则仅仅是一个技术性规则,并没有代表自由或垄断资本主义的品性。将一个技术性原则与一个社会的性质扯在一起,就像不少民法教授动不动就将合同作用之类的问题与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命运结合在一起那样,乃是典型的牵强附会。从逻辑上分析,特定的高度危险行为主要是工业技术的产物,在农业社会几乎没有,由此确定一个特别的责任归责原则,应该理解为是在过错责任原则外增加了责任归责原则,而不是限制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至于像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之类的责任,法国民法典也有,如第1385条的动物饲养人责任,更谈不上是垄断资本主义的责任归责原则了。


  

  说到这里,我们大致可以下一个结论: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与资本主义的自由与垄断没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只有后世民法教授人为的生拉硬扯关系,所谓的常识不过是学术游戏形成的学术垃圾。这个结论丝毫不影响法国、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法国、德国民法典的赫赫声名本来就不是凭借其代表了什么社会才得到的,但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对待知识。长期以来,民法教授们为了显示学问有意无意地炮制了许许多多的毫无用处和错误百出的知识。这些垃圾一样的知识[20]堆积在课堂上和教科书中,压迫着一代又一代的学子,窒息了学子们的思维活力,以致于目前的中国民法学几乎没有什么新鲜的知识。清除垃圾知识,净化教学和学术环境,倡导独立思考、严谨治学的风气,乃是有良知的民法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简介】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王全弟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兼及民法典的社会基础及实施保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杨年合主编:《民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张玉敏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王利民主编:《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李仁玉、陈敦编著:《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它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模式,把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它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把调整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法律关系的规定作为主要内容,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开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思格斯称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此后,《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各国编纂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杨年合主编:《民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我国的政治经济学通说认为:资本主义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二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自十九世纪末起,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时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李世安:《欧美资本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参见宋则行、樊亢:《世界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4页
参见高德步、王珏编著:《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61页。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3页。
参见前注9,江平、米健书,第375页。
转引自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
吴绪、杨人楩选译:《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2页。
参见前注6,宋则行、樊亢书,第272-273页。
参见前注5,李世安书,第148页。
参见前注6,宋则行、樊亢书,第268-269页。
将资本主义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的说法本身可能就值得研究。我们这一代人大多是在文革期间从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知道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那是一个崇拜革命导师的年代。重读列宁的这本书,我们发现列宁在证明德国垄断资本主义时所使用的数据耐人寻味。例如:“德国在1907年雇佣工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有五百八十个。它们的工人几乎占总数的十分之一(一百三十八万),它们的汽力和电力几乎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百分之三十二)”《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4页)。一千人规模的企业,放在今天也就是一个中小企业,现在雇用人数几十万人的企业也未必能垄断整个行业。显然,列宁见到的垄断其实是资本主义还没有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的垄断,不足以反映整个资本主义历史规律。垄断是否是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特征以及资本主义是否有这么一个高级阶段,有待于政治经济学的新的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5页
参见丁建弘:《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参见黄振等:《世界近代史重点和理论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7-148页。
关于法人的拟制说、否定说、实在说就是典型的垃圾知识,这些所谓的不同学说对现实的法人没有任何影响,纯属民法教授在课堂上的自娱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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