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增强竞争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据世界经济2004年统计,德国所有生产行业产生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率平均为50%,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创造价值410亿欧元。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对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资源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比2000年分别提高40%,废弃物最终处理量减少一半,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规模扩大一倍。可以看出,德国和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可催生大量新兴行业和产业,在保护经济发展的同时,扩大社会就业,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12]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是缓解资源环境矛盾的根本出路,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竞争力,保证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应对绿色壁垒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合理消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13]
二、完善立法: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
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应该立法先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循环经济的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14]循环经济是一种反传统的经济模式,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脉络相通。仅仅依靠人的思想观念的改变和道德方面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才能实现。这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的强制性,把循环经济从一种经济理论转变为人人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巩固其在社会中稳定发展、切实贯彻的坚实基础。因此,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法制建设。[15]
德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又专门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日本于2001年4月开始实行8项循环经济法律,以《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型经济法。北欧的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等国家,在其环境保护法中包括了大量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美国各州自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促进生产和消费中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法国、美国和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并且为其本国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16]这些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值得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