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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

  

  从资源再生化角度看,我国资源重复利用率远低于发达国家。例如,尽管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但水资源循环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50%以上。资源再生利用率也普遍较低。我国即将进入汽车社会,大量废旧轮胎形成环境污染不断上升。而我国的废旧轮胎再生利用率仅有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在节约资源方面是大有可为的。[9]


  

  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引起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只有发展循环经济逐步缩小对经济和环境的压力,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2002年10月16日江泽民同志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指出,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进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却不断增长,如果这两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彻底摒弃以破坏环境、过度消耗资源为代价的传统经济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经济模式,即循环经济模式,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党的十六大提出在21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包括发展循环经济以及确立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0]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我国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状态。要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温家宝总理2004年2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面对我国当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我国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将环境保护紧密地与经济结构性调整结合起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减少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倡导循环经济理念是我国21世纪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途径,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这个相互制约的问题的惟一出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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