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推进矫正力量社会化的问题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而是以社区为主体的矫正。同传统行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3]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除了壮大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员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外,应面向社会各界,广泛招募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在经过培训后,使其担任义务矫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来源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展,除了目前常见的离退休干部、居委会及村委会成员、高校学生等外,还可以考虑宗教人士的介入。在推进矫正力量的社会化方面,除了继续依靠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等传统的基层自治组织外,还应注意吸收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介入。非政府组织(NGO),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是指在家庭、政府、市场之外的,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由自由结社形成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民间社会的发达是社会保持稳定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自组织、自我协调不但对公共领域是非常重要,而且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化亦有好处。在社区矫正的开展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很大空间。如在上海、北京等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进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朝阳区则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从事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属于公益性社团法人,采取协议形式,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职能。
四、关于提高矫正手段的科学化问题
矫正手段的科学化以矫正观念的现代化为前提。为此,首先应当更新观念,确立现代罪犯矫正观:
一是人本的矫正观。就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强调服刑人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其权利和其它正当利益,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以富有建设性的手段和途径,促进其健康、自由地发展,帮助其适应主流社会,从而实现自我价值。
二是合作的矫正观。现代教育学将教育界定为一种“引导”活动。引导性的教育观强调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平等、沟通和互动,强调对被教育者人格的尊重和民主意识的培养。在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引入矫正活动中,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更有成效。基于引导性的教育观,应倡导在矫正活动中适度的宽容、协商、合作与对话,淡化压制、灌输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