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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问题之探析

  
  3、有助于实现法律的统一,维护法律尊严

  
  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两个法律不仅在地位上是同等的,而且在价值追求上也应该具有相同的地方:公平和正义。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其本质是一种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给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绝不小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法律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立法对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权益的忽视是与我国《宪法》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优先、全面”保护的立法精神不相符,是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更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4、有助于我国法律与世界的接轨,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的概念是一致的,都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现在世界各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普遍重视对人权的保护,法律既要重视保护个人的经济利益,更应重视保护个人的精神利益。许多国家在刑事法律中对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了明确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另外,加拿大、意大利、德国、美国等国家也都相应建立了在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他们受损的精神权益给予立法和司法上的救济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立法者越来越关注法律的公正、和谐和统一性,对民事案件以外的被害人的精神权益开始给予关注。[21]

  
  四、完善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对策

  
  1、完善立法,重视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特殊、优先、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人采取“特别、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为了更好的贯彻该原则,我们相关的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修改与这一原则不相符的规定,允许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或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便充分、全面的维护他们合法权益。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或不愿意履行法院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等原因,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目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的双重困境之下,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解决他们因犯罪而引发的生活和生存问题,有利于他们在被害后能够尽快康复,重新迎接美好的生活,更好的保障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问题,特别是对那些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例如菲律宾、印度的泰米尔·纳杜邦及我国的香港特区都明确规定,性暴力犯罪被害人有资格获得国家补偿。特别是在我国的香港特区,对强奸罪被害人的特别补偿救助金可以提高到100%。

  
  建立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的保护政策,是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思想的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内涵。我国目前有些地方开始试行对刑事被害人的政府救助制度[22],实践证明,这些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措施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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