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问题之探析
唐红;邓庆红;彭立新
【摘要】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①]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它会给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的、长久的痛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只能得到微薄的物质损失赔偿,而他们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却得不到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现状暴露出了我国对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不足。本文仅就性犯罪案件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司法救济这一问题进行粗浅论述,借此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被害人精神权益的重视,进而完善立法,让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满足。
【关键词】性犯罪;未成年女性;精神损害;司法救济
【全文】
引 言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指未满18周岁的女性)遭受性犯罪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例如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河南省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强奸多名幼女案”[②],“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③],“浙江丽水强奸多名初中女生案”[④]等。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等恶性的性犯罪案件的高发,给社会治安环境、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从媒体已披露的案件来看,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占多数,最小仅有2岁,仅在“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一案中,10多名受害的未成年女生中有多名未满14 岁[⑤]。目前,我国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形势日趋严峻。
对于性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来说,她们所遭受到的不仅是人格、名誉、贞操、生命健康权的伤害;而且其心理同时也受到了严重创伤。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远远要比遭受的的物质损失要严重的多。当这些无辜的未成年女性在遭到性犯罪侵害后,以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由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会怎样对待?
近年来,惨遭性犯罪侵害的身心严重受损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之时,却屡遭法院拒绝的新闻屡见报端。司法机关这种拒绝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做法备受公众的指责和批评。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不仅反映了我国在司法实践方面,对这一特殊群体精神权益救济的不足,而且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下面笔者就从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对未成年女性遭受性犯罪行为侵害后引发的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究,希望借此为完善对这一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尽上自己的一份责任。
一、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现状
案例一、大学女生妇检处女膜遭损,获赔4万元精神抚慰金
因月经失调去医院检查,21岁的未婚女大学生王霞(化名)却被大夫在妇科检查中弄破了处女膜。王霞为此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霞处女膜修复手术费3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⑥]
案例二、女儿惨遭轮奸,父亲一夜白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拒
陕西省渭南农村,一名15岁上初三的从小就特别懂事,而且学习也非常好的女孩,在一次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四名歹徒拦截拉到一果园房内残忍地轮奸。事发后,虽然犯罪分子都以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但少女却痛不欲生,每天晚上都被噩梦惊醒痛哭一场,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上学,更无法参加中考。该少女曾三次投井自杀,幸被看守的家人及时发现,其父伤心之下一夜间头发竟然花白。后来,她虽被转到其它学校继续上学,但是她总恍忽觉得班上的一个男同学很像强暴过她的人,她非常惧怕而无法继续就读。为了医治该少女因此而导致的心理疾病,他们家已经卖掉所有值钱的东西。在万般无奈下,被害人的父亲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结果却被法院无情的拒绝。[⑦]
案例三、6岁女童惨遭强奸,要求精神赔偿被拒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