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这是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情形。自伤、自残由行为人自己造成,与他人无关,更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无关,该损害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国家本无责,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不再细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的五项(不说第六项)涉及的情形,有的是国家本来就无责,有的属于国家有责但应免除赔偿责任,情况较为复杂。
属于国家免责情形有: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精神病人行为造成危害结果。3、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属于国家本无责任情形有:1、因刑事年龄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的。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6、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7、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与告诉案件相类似。7、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的几项,存在有国家本无责任、免除责任两种类型。因此,不能简单将这条看成是国家免责条款。还是应该回到这条的文字表述上来,应认定是对国家被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规定。要明确,“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对责任后果上的认定,而未从原因上来作出提示,看不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由,是本来就无责任,还是有责但应免除。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免责情形,也包括了国家本无责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