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行为人构成犯罪,也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国家特赦令的发布,得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本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免责情形。
4、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自诉人没有告诉,法院不能对相关人进行判决,有罪判决更谈不上。撤回自诉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对没有原告的自诉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也不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种情形下,无法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也许实际有罪,也许实际无罪。由于缺乏判决,对其有罪无罪无法律文书来明确认定。按照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精神,应推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无罪。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其羁押,一般应认定为是对无罪之人的羁押,按照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规定精神,对无罪之人羁押应予国家赔偿。但是由于自诉案件自诉人主动撤诉,致使自诉案件无法继续下去,无法作出判决,也是为了鼓励自诉案件中双方多少人的和解,增加社会和谐稳定因素,对撤诉法院一般是准许的。撤回自诉一般是在自诉人和被告人和解、谅解,得到妥善处理情况下作出的,即使是之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羁押决定,也在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中得到了理解和妥善解决,一般不会再在撤回自诉后被告人再就羁押提出异议和赔偿要求,即使提出也很少。而且,被告人实际是否存在有罪,确实界定,如果不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继续进行审理判决,还真的说不清。基于以上各种考虑,即使在自诉撤回对被告人作了羁押的,也不给予国家赔偿。这种情形应属于国家赔偿免责。
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与告诉案件相类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作分析。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这是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四)项规定的情形。由于损害是由个人造成,应由行为人个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等责任,给予赔偿。而与行为人的单位和职权行为无关,国家机关及其实施的职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国家对此本来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来无责,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