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联名抗议政府采购新规为哪般?
陈晓云
【全文】
近日,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西方国家在华商业团体,就我国着手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表示不满,认为该目录带有歧视性,会限制外商向中国政府机关销售高科技设备,并违背了中国有关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多项承诺。
事实果真如此吗?
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未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更未违反中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一、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由于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
因此,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其
政府采购法都有着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联名抗议外商所属国之一的美国为例,其
政府采购法就明确规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应促进环保、节能减排、再生技术使用,购买美国国货,扶持中小企业等,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后,更是将以前美国国货价格照顾比例从12%以上大幅提到25%以上。
同样,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将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恰是以上目标的集中体现之一,完全符合我国现行
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不违背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GPA)只有WTO成员才能加入。GPA本身为WTO成员就开放各自政府采购市场,而另行谈判所签署的多边协定,并只对WTO GPA成员具有约束力。目前,GPA的成员大多数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尽管中国积极遵循当初加入WTO协定的承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WTOGPA的申请书并提交了出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