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
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新《
律师法》07年经修改,08年施行,但却不被公检法适用, “三难”问题依旧困惑和限制着律师行使和享有的辩护权利,这怎么成了
律师法的滞后,到底是政法官员的思想滞后还是咱们的法律滞后,我想,不言自明。说律师的潜规则是支撑腐败的支撑点之一,那敢问,我国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有多少律师身陷囹圄。司法腐败的背后不乏律师的参与,但让律师承担司法腐败的后果,这未免过于牵强,司法腐败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官员,而不是律师引致。是律师将法官拉下水还是法官将律师拖下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个案分析。而这位政法干部却将其归结律师施行潜规则,那司法人员的潜规则难道成了摆设,司法潜规则又为谁而设呢?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说成是律师为钱捞人。律师的正当辩护行为被看成是为钱买命,如果律师不参与刑事案件,那我们的冤假错案不知又会激增多少?律师付出的是劳动,获得的是律师费,照此说,那公检法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税款,理应为纳税人说话,但我们见到所有公检法人员都为民众说话吗?他们不也有人领着工资背信弃义吗?不是所有律师都如此,多数律师的正当辩护都是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位政法干部的思想,看来得更新。
这位政法干部说律师或律所发明了“内部潜规则”,对此,我为你感到悲哀。您是不懂律师的职业规范还是不知律协对律师的监督?律师违法办案后,哪怕事成,除却未予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律协和司法机关对其的处罚定不会少,律师难道不在乎自身的职业荣誉和职业形象吗?真正的违法事件被曝光,那个律师会照常执业,那个律所还会欢迎其执业?律所代理刑事案件不时更换律师,不知这位政法干部从何处得知,你是不知律师代理案件的流程还是装傻说律师就是为了钱什么事情都敢干。之前代理案件的律师果真违法办案,那他照样脱不了干系,更换了律师,但没更改已经形成的违法事实。任凭律所更换律师,先前律师的违法行为也定会被处罚。而且,律师多是合伙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连带,有哪位合伙人愿意自己的律所律师违法办案从而承担连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