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反就业歧视制度及实践研究
饶志静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就业歧视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歧视、民工歧视、年龄歧视、残疾人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等,这些歧视现象的广泛存在,损害了广大就业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切身权利,现实或潜在地威胁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利因子。我国长期以来对就业歧视问题并不十分重视,在此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当不足。除现行
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之外,《
劳动法》第
12条和《
就业促进法》第
3条也只是宣示性地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歧视四种情况,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则少有规范。在相关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求职人或受雇人很难得知雇主所采用的雇用措施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更遑论主张权利或寻求救济。反观英国等先进国家在工作平等议题上已有相当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且皆已建立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制,不论是在学术研究或在实际应用上,皆有许多值得我国参考之处。在我国已批准了禁止就业歧视第111号国际公约,工作平等已成为普世价值的全球化时代里,如何建立一个健全完备的就业歧视法制已是刻不容缓的议题。基于此本文拟透过对英国就业歧视相关法制的研究,吸取其经验,撷取其精华,并配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相关法制的建议,以促进工作平等真正实现。
【关键词】英国;就业歧视;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
【全文】
近几年来我国就业歧视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歧视、民工歧视、年龄歧视、残疾人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等,这些歧视现象的广泛存在,损害了广大就业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切身权利,现实或潜在地威胁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利因子。我国长期以来对就业歧视问题并不十分重视,在此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当不足。除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之外,《劳动法》第12条和《就业促进法》第3条也只是宣示性地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歧视四种情况,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则少有规范。在相关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求职人或受雇人很难得知雇主所采用的雇用措施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更遑论主张权利或寻求救济。反观英国等先进国家在工作平等议题上已有相当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且皆已建立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制,不论是在学术研究或在实际应用上,皆有许多值得我国参考之处。在我国已批准了禁止就业歧视第111号国际公约,工作平等已成为普世价值的全球化时代里,如何建立一个健全完备的就业歧视法制已是刻不容缓的议题。基于此本文拟透过对英国就业歧视相关法制的研究,吸取其经验,撷取其精华,并配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相关法制的建议,以促进工作平等真正实现。
一、英国反歧视立法的背景
英国普通法并不禁止歧视行为,认为契约自由是雇佣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因此允许雇主可基于任何理由,包括性别因素或种族等因素,而雇用或拒绝雇用求职者。是故,在21世纪70年代之前,英国的反歧视立法相当有限,尽管英国早在1919年就有《排除性别无资格法》(Women''sDisqualification(Removal)Act),该法禁止特定行业基于因个人的性别因素和婚姻状况而认为其无资格、能力胜任该工作,而拒绝其加入该职业,但该法涵盖的内容不广,效力有限。从在21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反歧视法开始兴起,这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首先权利平等观念受到重视,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平权运动不断涌现,迫使英国政府试图制定法律来限制雇主运用普通法的权利。其次英国作为多个国际条约的签署国(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欧盟等)必须制定国内法以实践其责任,这些条约都赋予成员国反对就业歧视的义务,例如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禁止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主张、国籍、阶级、财产或出身等原因而限制个人之权利与自由。同样国际劳工组织951年的第100号《同工同酬及禁止就业和从业歧视公约》、1958年的第111号《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64年的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以及1975年的143号《非法条件下的移民和促进移民工人机会及待遇平等公约》等,也要求各成员国禁止歧视。唯对英国反性别歧视法律影响最深者为欧盟(EuropeanUnion)通过的条约、规则(Regulations)、指导原则(Directives)以及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的判决。欧盟对其政策的影响力可以说处处可见,欧盟已成为英国就业歧视立法的主要压力来源。21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就种族、残疾、性取向、宗教和信仰、年龄等制定了单行法律(act)、规则(regulation)、实务守则(CodesofPractice)。这些法规主要包括:《种族关系法》(TheRaceRelationsAct1965、1976、2000)、《同酬法》(EqualPayAct1970、1983)、《性别歧视法》(TheSexDiscriminationAct1975、1986)、《残疾歧视法》(TheDisabilityDiscriminationAct1995、2005)以及《就业公平(性取向)规则》EmploymentEquality(SexualOrientation)Regulations2003、2007)、《就业公平(宗教和信仰)规则》(EmploymentEquality(ReligionorBelief)Regulations2003)、《性别承认法》(TheGenderRecognitionAct2004)、《公民伴侣法》(TheCivilPartnershipAct2004)、《就业公平(年龄)规则》((EmploymentEquality(Age)Regulations2006)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将这些歧视法之间相互协调,在2006年英国制定了《平等法》(equalityact)。至此,英国的反就业歧视形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在欧盟国家中反歧视立法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