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忠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该案的大体情形是:160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律赋予医生协会有权颁发医生执照。博纳姆医生没有执照就在伦敦市行医,被伦敦医生协会依据1601年的议会法律处以罚款和监禁。博纳姆不服,提起诉讼,高等民事法院于1610年作出裁决:博纳姆胜诉。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阐明此案的判决理由是:根据议会法令的规定,对无照行医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一半归医生协会,这样,医生协会就从自己的决定中获益,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从而违反“普遍的正义与理性”,因此,医生协会的决定无效,所依据的法令也是无效的。(详见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页)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778年新泽西州的一项法律为了惩罚通敌罪,允许6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且规定了没收财产的惩罚。该法律遭到抨击的理由是“违反了新泽西州的
宪法”。1780年法院判决维持了这一主张。(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详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0页。
王广辉主编:《通向宪政之路
——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8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9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3页。
见胡锦光:《
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载许崇德主编:《
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80页。
胡锦光:《
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载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15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2页。
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司法审查与
宪法》,谌洪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15页。
也有日本学者认为,就个别效力说和一般效力说的争论而言,“后者(即一般效力说)是
宪法的宗旨及在实际情况下的操作”。参见三浦 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15页。
阿部照哉等编著:《
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阿部照哉等编著:《
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8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0页。
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莫纪宏:《
宪法审判制度概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注释19。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477页。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95页。
参见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5~48页。
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478页。
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莫纪宏:《
宪法审判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
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
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1页。
宪法诉愿“就是当公民的由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及其相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受害者已运用所有法律途径请求救济,但是依然未能消除这种侵害时,其最后向联邦
宪法法院提起诉愿以求得救济的方法”。(刘兆兴:《德国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页。
参见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6、307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274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6页。
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478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
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
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
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
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98页。
《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法》第
25条第1款规定:“联邦
宪法法院在没有其他规定时,应当在言词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但是如果全体当事人明示舍弃言词辩论时,则不进行言词辩论。”(见刘兆兴:《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1页)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98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胡锦光:《
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载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有学者将此译为“
宪法评审委员会”。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朱国斌:《法国的
宪法监督与
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有学者将此译为“
宪法理事会”。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详细内容可参见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十七章“阿尔及利亚
宪法委员会制度”。
哈萨克斯坦独立初期设立的是
宪法法院。但该
宪法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引发了严重的政治危机,从而导致哈萨克斯坦放弃
宪法法院制度而选择
宪法委员会制度。其大致情况是:1995年春,哈萨克斯坦
宪法法院就一位落选的议员候选人的投诉作出裁决,判定一年前举行的议会选举为非法。这项裁决导致议会被解散,国家出现严重的政治危机。1995年通过的新
宪法规定新的
宪法监督机构为
宪法委员会。(见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
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朱国斌:《法国的
宪法监督与
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Ballat坚持这种主张的理由是:首先,就
宪法委员会的性质,不论是
宪法还是其他与
宪法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没有对其任何职权赋予司法性。其次,
宪法委员会进行的不是“规范到规范”的审查,没有对抗性辩论以及可以超越请求范围主动裁决,表明了委员会的非司法性。最后,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有既判力的说法不充分。
宪法委员会对法律合宪性审查功能是立法性的,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环。(见雅克·盖斯旦:《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法国1958年
宪法第七章的标题为“
宪法委员会”,第八章的标题为“司法机关”。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90页。
俞甲乙:《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来源:人大与议会网,网址:
http://www.yihuiyanjiu.org/llyid.asp?id=479,2003年9月12日访问。
关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性的详细论述,请阅读张丽:《试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载赵海峰主编:《欧洲法通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也有其他学者认为,“从
宪法委员会的形式、组织和处理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起作法院的作用。”(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页)还有学者认为,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职能。(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以下)
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法国1958年
宪法第
16条规定:“如果国家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
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
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
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
宪法委员会的意见。”(载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87页)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00页。
关于阿尔及利亚,见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8页;关于哈萨克斯坦,见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
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6页,哈萨克斯坦
宪法第
78条。
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胡锦光:《
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载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霍姆斯:《法学论文集》(1921),第200页。转引自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5页。
关于各种
宪法诉讼模式优劣的分析,可参见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370页;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11~913页;王广辉主编:《通向宪政之路
——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352页。
具体分析可参见徐振东:《论美国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载韩大元主编:《比较
宪法——宪法文本与
宪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