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启示与借鉴
第一,不同宪法诉讼模式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并不存在公认的宪法诉讼的理论基础。各国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在功能上、性质上大体相似,也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如人民主权理论、宪法是“高级法”的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但其理论基础并不完全相同: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以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为其理论基础。[75]根据这种理论,国家实行三权分立,法院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中立性及权威性,加之法院具有作出法律判断的经验,由法院来进行违宪审查被认为是最合理、最恰当的制度安排。由普通法院通过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可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保持平衡。[76]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核心理论是凯尔森的规范法学。凯尔森反对三权分立,而是提出了法律秩序的位阶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宪法是基础规范,“违宪”的法律必须被废除,为此目的要设立特殊的机关,这个机关最理想的就是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从总体来说,跟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但从法国建立宪法委员会的历史过程看,其理论基础跟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仍然是存在差异的:一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在法国历史上,法院曾经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成为专制制度的维护者,引起人民的普遍反感。即使在凯尔森理论的指导下,法国仍然不愿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法院,而是另外建立一个机构来行使这一权力。一是对削弱立法机关权威的考虑。法国第四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权力过大,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在第五共和国建立之初,人们提议建立一个机关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这个机关就是宪法委员会。正是理论基础的不同,导致宪法诉讼具体制度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并最终形成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像美国、奥地利、法国等宪法诉讼制度的原创性国家,都是在它们各自的理论基础之上来设计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而其他国家在移植他国宪法诉讼制度时,总是选择跟自己国内已有的相关理论相近或相容的制度作为其效法的对象。霍姆斯曾说:“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之于建房的工匠,乃其最重要的一部分。”[77]世上并没有一种万能的宪法诉讼模式,而只有与该国现有宪法理论相适应的宪法诉讼制度。
第二,构建宪法诉讼制度须以各自的历史传统及国情为基础。各国宪法诉讼制度都是以各国国情包括历史文化传统及已有的法治经验等因素为基础来建立的,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模式。凯尔森曾经告诫说:“企图对所有可能的宪法提出统一的解决方式……是不可能的:违宪审查必须根据每一种宪法各自的特点来组织。”[78]这对宪法诉讼制度同样有效。
第三,不存在“理想”的宪法诉讼模式,只有不断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上述三种宪法诉讼模式,都是各国根据已有的宪法理论、历史文化传统及政治经济等国情建立起来的。实际上,迄今为止,并不存在“理想”的或“完美”的宪法诉讼制度。各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也都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即便如此,现存的各种宪法诉讼制度也仍然各有优劣,至今没有出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诉讼模式。前述三种宪法诉讼模式都各有其成功之处,也都各有其缺陷。[79](1)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优劣。其优势:第一,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也即进行违宪审查,能够有效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充分实现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第二,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能够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获得比较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够获得充分地保障。第三,这种模式将宪法实施置于普通法院的密切监督之下并通过诉讼判决的形式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可使宪法的法律性落到实处。第四,普通法院作为纯粹的司法机关,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竭力避免牵涉于政治之中,因此宪法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可靠保障。其缺陷在于:其一,法律是民意的体现而合宪性却由非民意代表机关来审查,这与现代国家的民主化趋势相悖。[80]其二,普通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会出现即使某项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明显违宪,但只要没有引起具体的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去干预,这种消极审查的方式不利于对宪法实施的全方位监督。(2)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优劣。优点是:第一,宪法法院兼用附带审查和抽象审查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同时弥补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审查方式单一的缺陷,从而实现对宪法实施的全方位监督。第二,宪法法院自身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同时又拥有司法职能,其成员兼具政治与法律素质,这使得宪法法院具备有利条件,能够胜任违宪审查的职责。缺陷是:第一,宪法法院仍然不是民意代表机关,与人民主权的理念不相符合;第二,宪法法院的政治性太强,法官裁决易受政治因素的影响;第三,宪法法院跟其他普通法院界限模糊;第四,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很少,大大削弱了宪法法院的功能。(3)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优劣。优点是:第一,宪法委员会的政治地位高、权力较大,权威性高;第二,宪法委员会采取典型的事先审查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第三,宪法委员会具有作出强制性裁决的职权,这大大提高了其宪法保障的力度。缺陷是:第一,审查的范围极狭窄。第二,有权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非常有限。从各国宪政实践看,纵然各种模式都有缺陷,但没有哪一个国家轻易地放弃宪法诉讼制度。各国的基本策略是,充分利用各自宪法诉讼制度的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宪政功能,尽量克服其缺陷或让其消极影响减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