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法官。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每3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此外,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哈萨克斯坦关于宪法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规定与此类似。在法国宪法和宪法委员会组织法中,完全没有关于宪法委员会成员法学背景或法律职业经历的任何要求。可见,对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主要是一种政治任命,而不是法律职业任命。
第三,宪法诉讼不是宪法委员会的惟一职能。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其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有四:一是裁判总统和议会选举及公决行为的有效性;二是在议会批准的所有组织法公布之前,就其合法性发表意见;三是如果普通法律或国际条约与宪法相冲突,决定其合宪性,当然是在其颁布或批准之前;四是确保议会与政府在宪法第34条、第37条下恪守各自保留的立法领域。[69]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1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还具有为总统提供咨询的职能。[70]除此外,哈萨克斯坦宪法委员会的职能还包括:正式的宪法解释权、对关于总统叛国问题的调查程序及结论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权、对法院请求的决定权。可见,宪法委员会除承担宪法诉讼职能外,还拥有其他职能,集国家机关顾问、选举诉讼法官和宪法法官角色于一身。[71]
第四,宪法委员会对规范的合宪性主要进行抽象、事前审查。在法国学界存在“诉讼司法权”和“非诉讼司法权”之分。所谓“诉讼司法权”是指,裁决机构在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行使审判权;“非诉讼司法权”指的是在没有具体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审判组织根据特定机构的请求开展的司法审查。[72]“非诉讼司法权”是法国学者独创的一个概念。宪法委员会行使对选举诉讼包括两院选举、总统选举和全民投票的裁决权属于诉讼司法权的范畴,而对规范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则属于非诉讼司法权的范畴。宪法委员会对规范的审查,首先是一种事前的审查。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各种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规则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其他法律颁布前或者在国际条约批准前,由总统、总理或两院中的任何一位议长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次,宪法委员会对规范的审查也是一种抽象的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具体审查。
第五,宪法委员会不受理私人提起的诉讼,而只受理特定主体提出的申诉。在法国,有权向宪法委员会请求合宪性审查的申请人包括:总统、总理、议会两院的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私人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应该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哈萨克斯坦,只有总统、议会两院议长、1/5议员和总理才有权要求宪法委员会审议和解决争议。哈萨克斯坦法院如果发现,应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损害宪法所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必须中止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提请宪法委员会确认该文件违宪。
第六,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程序,既不同于普通法院也不同于宪法法院的诉讼程序。宪法委员会不受理个人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机关的侵害而提起的宪法诉讼,这种诉讼在法国由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受理。宪法委员会审理案件拒绝接受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中,遇有跟宪法不一致的法律,能否移交给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各国存在差异。在法国不能移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73]但在阿尔及利亚和哈萨克斯坦,则可以移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74]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裁决对公共权力机关、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但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可以对裁决提出异议。宪法委员会可以全体成员的2/3的多数票否决总统的异议。如果总统的异议未被否决,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