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宪法法院所进行的诉讼其程序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这体现在:(1)宪法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超越诉讼当事人和有关的争议事件而进行抽象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宪法法院的法官有权根据当事人没有提出的立法,甚至有权审查申诉者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在意大利,普通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如果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疑问,普通法院可依职权向宪法法院申请违宪审查。[51]俄罗斯、匈牙利等国也有类似规定。另外,在抽象法律法规审查案中,申请人无撤诉的处分权。(2)在宪法法院进行抽象审查的诉讼中,无需进行对审诉讼。[52]普通法院进行的诉讼,建立在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双方辩论的基础上,这被称为对审诉讼。宪法法院的诉讼中并不一定要进行对审诉讼。[53](3)宪法法院创造了一种简易程序,只通过简单地审查即将为数众多的案件拒之门外。[54]据此德国近年来符合审理的案件只占联邦宪法法院每年接到的三四千件宪法争议案的百分之几。[55](4)实行一审终审。宪法法院通常只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和弹劾案审判权,而不具有一般司法权。在一个国家往往只设一个宪法法院,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州也设有宪法法院,联邦与州宪法法院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审级关系,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因而,宪法法院独立于一般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56]
三、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
在探索欧洲模式的过程,法国选择了一条不同于奥地利、德国式的宪法法院,而是建立起宪法委员会制度。
现在的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依据法国1958年宪法设立的。作为违宪审查机关意义上的宪法委员会的概念,最初是由西哀耶斯(Sieyes)提出来的。在制定1795宪法时,西哀耶斯建议成立“宪法委员会”(Jurie Constitutionnaire)[57]以监督宪法的执行。但后来,议会对此动议十分反感,他们认为这种监督将会导致产生“法官政府”。[58]1946年宪法成立宪法委员会[59](Comite Constitutionnel。但此委员会Comite不是今天的委员会Conseil),其职能是在两院对宪法的解释出现纷争时进行调解和仲裁,它实际上只是一个协调机构。1958年法国宪法按照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宪法委员会,是用来对议会权力进行牵制的机构。法国是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代表,但法国并不是惟一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法国外,阿尔及利亚和哈萨克斯坦也采用了这一模式。20世纪60年代从法国独立的阿尔及利亚经过了一系列曲折发展,自1963年宪法开始几经修改并最终通过1996年新宪法正式确立起宪法委员会制度。[60]而苏联解体后建立的独立国家哈萨克斯坦,在1995年8月30日由公民公决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废除了其独立初期建立宪法法院制度,改设宪法委员会作为其宪法诉讼机构。[61]
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特点如下:
第一,宪法委员会既是政治机关又是司法审判机关。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特别是它是否具有司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法国政府(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所作的声明)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62]法国学者Ballat也认为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功能不是司法性的。[63]否定宪法委员会司法性的观点,甚至能够从宪法文本中找到支持。法国1958年宪法并没有将宪法委员会定位为司法机关,而是把宪法委员会作为与司法机关并列的一个国家机关进行规定的。[64]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来看,它是一个司法机关,因为它依申请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并做出裁决。[65]后一种观点目前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同。[66]笔者认为,法国宪法委员会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包括作为总统和政府的咨询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在1990年前后,法国曾酝酿将宪法委员会改制为宪法法院,修宪案通过于众议院而遭否决于参议院,终致功败垂成。[67]将宪法委员会改制为宪法法院虽未成功,但这个提案在众议院获得以通过这一事件本身就反映出法国人对宪法委员会性质的一种认定: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是法国的宪法法院。[68]宪法委员会即便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但其作为政治机关的性质却也并未由此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