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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宪法诉讼模式及其启示

  

  第三,就违宪审查而言,宪法法院既可进行抽象审查又可进行具体审查。所谓抽象审查,是指不涉及具体法律适用或具体案件,而只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阶法律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的审查。具体审查,是指当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某项法律或法规可能违反上位法,对该项法律或法规的效力产生疑义时,就必须中止该案的诉讼程序,将案件移送到具有审查法律法规管辖权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效力进行具体的审查。[30]在德国,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联邦、州政府或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可以任何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联邦或州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在抽象审查中,宪法法院所做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客观”裁决。它不审查个人权利也不审查官方机构的请求,它所做的只是宣布宪法的含义。这样的请求一旦提出,未经法院允许则不能撤诉。在匈牙利,宪法法院既包括事前审查,也包括事后审查。事前审查是指对国会制定的未公布的法律、国会议院规则、国际协定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1]这种事前审查只能是抽象审查。


  

  第四,宪法诉讼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在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下,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对于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宪法法院对确定违宪的法律可以宣布其无效。土耳其、意大利宪法规定,被确定为无效的法律自宣布有关决定之日起算。奥地利宪法规定,被确定无效的法律自宣布无效之日起无效,除非宪法法院另行决定,并且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时间。[32]德国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如果对法律提出的宪法诉愿得到支持,该法律应当被宣布为无效。”[33]德国学者对此解释说,宪法法院的规范审查裁判“具有一种对世的拘束效力”。[34]这些规定表明,宪法法院的判决并不仅仅对该个案件产生拘束力,而是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第五,宪法法院的职权宽泛。(1)宪法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很宽泛。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除违宪审查外其管辖的案件还包括:宣告丧失基本权利案、选举审查案、国家机关争议案、政党违宪案、弹劾总统案、弹劾法官案、联邦与州之间争议案、州内宪法争议案、宪法诉愿案[35]等十余种。意大利宪法法院还裁决国家机关和地区之间的权属冲突,对总统、总理、各部部长的指控,废除性公民投票的接受等案件。[36]奥地利宪法法院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提出的申请,管辖权冲突,对于联邦、州或团体提出的有关赔偿公法请求事项等进行审查。[37]葡萄牙宪法法院有权确认共和国总统的死亡和宣布其永久不能视事以及确认其暂时不能履行职务、共和国总统丧失职务、共和国总统候选人死亡和宣布其无行使总统职务的能力、各地方的直接选举是否合宪与合法。西班牙宪法法院还可对自治区作出的规定或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条约是否合宪、普通法院关于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司法决定是否合宪等案进行审查。乌克兰宪法法院还审查宪法修改议案,[38]匈牙利宪法法院还对立法不作为进行违宪审查,[39]罗马尼亚宪法法院还有权就是否暂停总统职务发表咨询性意见,[40]捷克宪法法院还有权受理自治区的代表机关提起的国家违法侵犯自治地区权利的宪法申诉、决定采取必要措施执行国际法庭的判决,[41]南非、罗马尼亚宪法法院可审查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42]波黑宪法法院可对议会中的表决争端进行裁决,[43]等等。目前,尚未见到只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法院。其二,宪法法院除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外,还享有其他政治性权力。俄罗斯宪法法院还享有宪法解释权、立法提案权等政治性权力。[44]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有权监督政党活动和程序的合宪性、监督选举和公民投票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总统就职前要在宪法法院院长面前宣誓忠于宪法、决定议会主席临时行使总统的权力。[45]这些权力显然已超出了宪法诉讼的范围。


  

  第六,提起宪法诉讼主体多元化。(1)对于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提出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必须经宪法法院审查的法律法规,当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有关国家机关必须送交宪法法院审查。二是由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或者公民提起宪法诉讼而由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于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提起,公民个人只是其中主体之一。在意大利,当事人不能直接就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而必须由适用该法律并发现其违宪的法官提起。[46](2)关于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由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如奥地利关于宪法法院联邦法规定:当审计法院和一个法律机构就有关审计法院的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解释产生不同意见时,审计法院可以向宪法法院请求作出判决。[47](3)关于政党违宪,一般也由有关国家机关提请宪法法院进行裁决。如德国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有权对一个政党是否违宪提出申诉的可以是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或者是联邦政府。[48](4)对于弹劾案,无论是对法官的弹劾,还是对总统的弹劾,大多是由议会或者议院下院提出。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第107条规定: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要求提供关于遵守指控有叛逆罪或者其他重罪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既定程序的咨询意见的请求应当由联邦议会送交俄罗斯宪法法院。[49]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由联邦议院提请对法官进行弹劾:如果联邦法官在履行公务时或在履行公务之外违反基本法的原则或者违反州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则可以根据联邦议院以2/3的多数通过决议的请求,命令将该法官调任其他职务,或者令其退职。如果该法官是故意违法时,则只能判令罢免之。(5)对于宪法诉愿,则以公民提起诉讼为主。但一些国家也赋予公民之外的其他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力。如根据德国宪法法院法规定,地方团体和地方团体协会也可以提起宪法诉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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