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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烈的欢呼两高司法解释公布施行

  
  上述这项司法解释是我们已经盼望了十年之久的事情了,因为“1997年3月14日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即第1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部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称“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是现行有效的刑法,也是何鹏、许霆案发期间所适用的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法律理论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到今天。本人认为上述的分歧或争论就是造成何鹏、许霆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详见《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定性问题的争论——自1997年3月14日就已经开始了》一文2009年5月20日本文作者发表于网络)

  
  我个人认为上述这项司法解释,起码可以得出两项结论:

  
  1、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凡是造成透支结果的都不能判为盗窃罪;

  
  2、上述这项司法解释,特别是第六条的规定给了姜兴长原院长现已转到人大工作、周道鸾教授原最高法院政研室主任、陈兴良教授并北京市海淀区副检察长、张明楷教授并北京市西城区副检察长等人一直坚决反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罪说;始终坚持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盗窃罪说(因为你们就是对何鹏、郭安山、许霆案件持盗窃罪说的代表人物)一记耳光。

  
  此外,我们认为上述这项司法解释,仍然有一个问题没有进行回答:“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罪行为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盗窃罪行为应该如何正确区分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回答?这个问题仍然是今后审判实践当中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的问题。如果今后又出现了与何鹏案件相同的问题时,是原公安机关认定何鹏不构成犯罪正确呢?还是检察院、法院认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正确呢?这是一个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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