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近代化[22]的目标要求我们尽快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中摆脱出来,建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通过国家公权力收缩,为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空间,经济学界的人士一直倡导的“小政府、大社会”就是近代化目标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虽然我们没有全面进入现代社会,但是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已将我们卷入了现代国际社会之中,许多现代社会的问题已经出现,且相当严峻。例如,大规模的失业,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失衡,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人们要求政府应当承担解决或者帮助公民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任务,应当越来越多地进行诸如提供生活保障、创造就业机会、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等积极的政府活动,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适宜环境,这就必然要求扩张国家公权力。
两种要求都是正当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在同时面临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正当要求。近代的课题和现代课题极其尴尬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曲极不协调的多主题变调。中央政府近年针对低迷的股市的多次举棋不定的“救市”行动就是双重主题交织下的焦灼心境的鲜明表现。未来中国宪政的出路就在于如何处理好近代课题和现代课题的尴尬关系。如何处理好这对关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到答案。让我们充分理解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也许这是另一种很有必要的“实践”。
【作者简介】
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张治宇,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中国学者一般将西方近代
宪法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归结为四项:个人主义;人民主权;基本权利;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参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21页;受限制的国家权力“首先要求国家不得干预个人生活领域”,参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美国学者则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分权和制衡;联邦制;司法审查;限权政府。参见[美]加里·沃塞尔:《美国政治基础》,郑明哲、杨景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载2002年8月21日《华商报》。
2002年《中国青年报》组织的一次讨论清晰地显现了这种从限权政府原则出发的分析思路。参见贾桂茹、马国颖:《夫妻家中看黄碟警方闻讯入室,扫黄能否进家?》,载2002年9月3日《中国青年报》。
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32页。
[美]加里·沃塞尔:《美国政治基础》,郑明哲、杨景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2页。
[美]加里·沃塞尔:《美国政治基础》,郑明哲、杨景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
例如信春鹰教授明确指出现代
宪法理论的两大基本流派就是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参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虽然,近代以来各国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但是始终是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对峙的基本框架下展开的,是在自由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大力发展民主政治,而非立足于民主主义所倡导的政治国家消融市民社会的基本格局。因此,在最基本的结构层面上,可以说自由主义击溃了民主主义。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限权政府理念下,美国总统拥有的行政权也受
宪法明文列举的限制。例如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总统有对高级政府官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但没有规定免职权,于是美国国会一直否定总统拥有免职权,直到1926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麦耶斯诉合众国”案中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了总统的免职权。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加]菲利普·汉森:《历史、政治与公民权:阿伦特传》,刘佳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参见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和瑞士》,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299页。
第3条修正案是个例外规定。第3条修正案规定: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潘嘉玢、颜福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5页。
[美]保罗·布莱斯特等编:《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6页;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版序言。
这种近代化在我国有时被称为“现代化”,例如“四个现代化”。不过,用“近代化”来把握这一历史阶段的性质更为准确,因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依旧是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