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摇篮到坟墓”,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传统意义的“私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的身影,都存在国家公权力的规制。再也没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高于公权力的自然权利,有的只是国家公权力限制下的公民权利。可以说,行政权的这种全方位扩张是限权政府原则无法描述和解释的。我们认为,行政国背景下,行政权的扩张既是行政权自身的扩张,从更深层意义上看又是以行政权为代表的整个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全方位扩张,而且这种扩张也进一步体现在宪法的制定上。
最早体现这种全方位扩张理念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153条明文规定:“所有权为义务,其行使应同时增进公共福利”,[14]这“第一次改变了19世纪各国宪法关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原则”。[15]《魏玛宪法》对个人的经济自由设定了受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两大原则的限制,这既是国家公权力对私经济领域规制的开始,也是国家公权力对整个私领域全方位加以规制的发端。《魏玛宪法》的这些规定,“成为其后各国宪法争相仿效的样板”,[16]标志着世界宪法开始从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近代宪法阶段迈入以《魏玛宪法》为界碑的现代宪法阶段。
行政国的现实已对限权政府原则进行了消解,行政国的诞生之日就是限权政府的破产之时,现代社会中已没有那种独立并高于国家公权力的“私领域”。因而,“这样一种窘境是不可避免的——既不可能出现‘国家衰亡’的情况,也不存在无需国家权力作为支撑性结构的自治市民社会,前者是后者之构造的关键要素”。[17]不管如何描述现代西方各国的政治运行状况,但是它绝对不是“限权政府”,除非我们对限权政府这一概念重新加以定义。如果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下一步我们将要面临的问题是:在限权政府原则趋于消解的历史背景下,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对峙结构会发生何种变化?更直接地问:近代性的限权政府原则的破产给我们带来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宪法基础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