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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权政府的破产与中国行政法的未来

  

  问题是,限权政府原则在近代的胜利可否视作是其普适性的一个明证?具体地说,现代社会中有独立并高于国家公权力的“私领域”存在吗?现代政府依旧是一种“限权政府”吗?


  

  三、破产——行政国的诞生与限权政府原则的现代境遇


  

  变迁可以从内核展开,也可以从边缘展开,但往往是从边缘展开的。


  

  限权政府原则在现代的破产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国的诞生开始的,并随着行政权的逐步扩张而渐趋分崩离析。所谓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垄断、环境、交通、失业、罢工等等。为了解决这些不断出现,并且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11]简单地说,行政国是与现代复杂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种行政权力配置模式,表现为行政职能的大幅度扩张,这种扩张是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相适应的。是对限权政府理念下的警察行政的彻底颠覆。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是传统警察行政的最好诠释。行政一般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少数一些领域。限权政府原则除了缩限行政作用的范围外,为了进一步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还确立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活动的方式按照特定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严格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限制。


  

  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且复杂化,仅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解决,为了维系复杂的社会运行,人们要求政府除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传统“警察行政”职能之外,还要承担解决或者帮助公民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任务,这就要求政府除了履行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等职能之外,还应当越来越多地进行诸如提供生活保障、创造就业机会、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等积极的政府活动,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适宜环境。这造成行政国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大幅度膨胀,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阔,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


  

  行政国下行政权的扩张,一般认为是20世纪以来现代宪政由议会中心向行政中心的一种转变,行政权开始取代立法权成为宪政体制和政治生活的中心。[12]这是一种相对表面化的理解。行政权的扩张如果仅仅是现代宪政由议会中心向行政中心的一种转变,那么这就只是国家公权力体系内部的一种权力再配置,限权政府的基本原则依然是有效的。问题是:如果按照限权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权也不应该是“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在的。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明文列举了美国国会的18项立法权,按照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未授予美国国会的权力由州或人民保留。可见,在限权政府原则下,即使是立法权也是有边界的,行政权又有什么理由“打遍天下”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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