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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权政府的破产与中国行政法的未来

限权政府的破产与中国行政法的未来


谭宗泽;张治宇


【摘要】行政国的诞生意味着限权政府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破产。限权政府破产的后果是宪法基础结构由近代结构向现代结构的变迁,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转变为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全方位规制的一元主导结构。宪政的近代课题和现代课题的尴尬交织是未来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困境所在,有待于突破。
【关键词】限权政府原则;行政国;宪法基础结构的变迁 
【全文】
  

  一、问题——从限权政府原则引发的思考


  

  限权政府一直被认为是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宪法所确立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之一。[1]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限权政府的基本理念颇得我国法律界人士和公共知识分子的青睐,对这种理念的服膺不仅体现在大量的教材和论文中,更可以从他们面对社会生活的具体态度中得到确证。例如在2002年轰动全国的“夫妻看黄碟”案[2]中,媒体和学界一边倒式的从国家权力不得干预个人生活领域的逻辑起点出发,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公权力行使越界。[3]而国家权力不得干预个人生活领域就意味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不得凌驾于某些“自然权利”之上,后者构成了前者的边界。有学者认为这种主流的法理分析基本上是一种“不那么完整的自由主义的传统”,并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冲突关系出发进行了精彩的分析,[4]但是这种分析依旧是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基本框架下展开的,仍旧确立了一个“私领域”的存在作为其分析的基础。而我们将要探讨的问题是:近代宪法中所确立的限权政府原则到底有多大的普适性?它是否依旧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宪法中,有没有高于国家公权力的“自然权利”和“私领域”?如果没有,那么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格局会发生何种变化?这种变化将对宪法基础结构的嬗变产生何种影响?特别重要的是,如果存在这种基础结构上的嬗变,那么对于中国的宪政,它将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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