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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4.2 优化能源结构开发绿色能源

  
  所谓优化能源结构就是要降低一次能源的消耗比重,特别是化石燃料在能源利用中的比重,同时提高含碳能源的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鉴于中国是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调整能源结构会面临很多困境,作者列举了中国政府已经采取的相应措施,赞扬了中国的努力:

  
  1、计划到2010年降低20%的能源消耗。

  
  2、中国为实施新能源机制,将对汽车发动机等采取新的环保标准,并在工业领域提高资源利用率。

  
  3、中国在2005年出台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绿色电力。

  
  4、中国将在城市大力发展大众交通工具,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5、中国将在农村发展小水电。

  
  在优化能源结构的同时,国家鼓励发展绿色能源。首先,应当大力推广核能利用。其次,推广太阳能和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也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然而,本文作者遗忘了一个重要环节,降低耗能、发展新能源的前景固然是好的,可缺少资金和技术支撑,无疑只是种美好期望。最少,农村中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就遭遇了技术革新难、推广难的窘况。因此,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技术帮助应当加大力度,不能只是停留在政策鼓励的层面。

  
  4.4 建立健全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开发转让法律制度

  
  先进技术的转让是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减排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技术转让制度,作者提出了几点构想:(1)设立技术转让价格评议制度;(2)公益技术转让的无偿性和强制性;(3)设立技术影响评价机制;(4)国际技术合作。对于此方面的理论知识,笔者从未有所涉猎,只能不作任何评述,而是表示赞成。

  
  4.5 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已经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一个关系到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发展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靠各国的通力合作与协调配合。

  
  在此部分,作者认为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中国应根据自身能力并在现在的减排水平上承诺容易实现的强制性减排目标,一是将我国的部分减排目标纳入国际减排框架下,二是平缓国际社会的指责。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是中国可以承诺的“容易实现的强制性减排目标”,这是论文应当补足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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