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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可持续发展原则。此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各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各缔约方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合作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从而促成发展中国家有能力更好的应付气候变化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为应付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众所周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中之重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这是当前世界各国所关注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近些年为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国和美国、欧盟甚至印度,都在不停的互相指责,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规避自身义务,更是成为了国际贸易纷争中重要的“撒手锏”。当然,指责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必须根据一定框架性规则,相互妥协达成一致,才能更好的进行合作共同应付危机。在此文中,作者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应为当今全球气候保护领域的主要原则。对此,余深以为然,国外对中国的指责,究其原因是中国企业多是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而且中国政府对此没有强有力的举措禁止情况的恶化。但不可否认的是,恰是发达国家将污染环境、资源损耗高的产业转移至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求其承担大部分的碳排量义务(根据产品来源标准中国将承担75%—80%的义务)是极其不公平的。

  
  4 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律应对

  
  文章指出,在2007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4%,是全球第一大排放国,而且中国GDP的增长是以能源消耗的增长为代价的。可以说,中国问题的解决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十一五规划”中: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方面,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0%,并且这两个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作者提出中国应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分别从四个方面着手应对气候变化。

  
  4.1 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气候变化的根源在大气等环境污染,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尤为重要。中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此节,作者提及了一种危险言论,有人提议国内立法不承认二氧化碳为大气污染物,从而规避国际指责。对此,余与作者持相同观点,相信有些常识的人们都会支持,妄想依靠国内法律回避国际法准则是可悲可笑的,我们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正确面对当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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