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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与我国外贸发展

  

  (三)WTO对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认识: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为辅,构建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为主


  

  1.区域贸易安排的诱惑性和局限性


  

  WTO现任总干事拉米先生2007年1月17日在印度工业联合会上发表演讲,深入浅出地谈及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现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未来走势等。拉米认为,双边的贸易协议不能取代多边贸易规则。


  

  区域贸易安排的诱惑性。第一,双边的协议更易于达成一致。较少的成员意味着相互之间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特惠贸易协议;第二,双边的贸易协议能够在新的领域达成协议。因为这些成员在利益上具有相似性,往往具有更多共同的价值观,所以,双边贸易协议可以在一些新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根本无法近期达成一致的领域取得成果,比如,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工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条款;第三,近期签订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蕴涵了政治的或地缘政治的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与实力更强大的发达国家谈判和讨价还价,一般都会希望得到排他性的特殊优惠待遇、发展援助以及其它的贸易外的回报。这些自由贸易协定被视为一种工具,以之获得超过其它WTO成员的优势。双边贸易协议帮助谈判者了解如何谈判,由此有助于加强一国的贸易制度。许多区域贸易协议构筑其和平的基础,实现更大程度的政治稳定性。最后,在多边贸易体制约束较为松弛的领域,双边的贸易协议往往可以被用作国内改革的工具。


  

  区域贸易安排的局限性。第一,特殊优惠贸易协议的缔结会产生一种进一步实施歧视待遇的激励机制,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议内的某个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以此避免被排除在特殊优惠待遇的圈外。拉米称之为“多米诺骨牌效应”。拉米以此为据解释为何最近在亚洲频频出现谈判区域贸易协定的活动。换言之,其后果是,通过缔结特殊优惠待遇协议获得优惠,并以之对抗竞争者,这种特殊优惠往往难保长久。诚如拉米所言,一个国家缔结的此类特惠协议越多,所得的特殊优惠之意义越小。第二,双边的贸易协议无法解决系统的问题,比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和渔业补贴等。这些难题是不可能通过双边的路径得到化解的。拉米先生接着以取消或减少具有贸易扭曲性质的农业补贴和渔业补贴为例,解释了这些领域的贸易谈判的复杂性。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双边的”农场主或渔民或“双边的”小鸡和“多边的”农场主、小鸡或鱼。补贴是给农场主用于所有家禽生产的。无独有偶,反倾销规则也是如此。第三,区域贸易协议的迅速增多会极大地使贸易环境复杂化,形成一张杂乱无章的规则之网。拉米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解释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此种后果。有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成为了十个或十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对于WTO某一特定成员而言,绝大多数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包括了以特定的协议为导向的原产地规则。此种独立的原产地规则有其必要性,因为这样的规则可以确保通过某特定的区域贸易协议获得的特殊优惠待遇给予了你的贸易伙伴而不是给了别人。这同时也使企业的生产过程复杂化了,因为这些企业为了迎合不同的特惠市场对原产地规则的不同要求而不得不反复更改其产品;这也使海关官员的工作复杂化了,因为虽然他们面对的产品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产品的来源地不同而不得不做出不同的评估结果。由此,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就被大打折扣了。最后,对于许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与一个大且强的发达国家磋商双边的贸易协议意味着分量不足,谈判实力不够,这显然不如多边场合的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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