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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正义与超验正义两种正义及其悖论

  

  如果我们假定这种迥异于人的关怀根本不存在,那么,人的世界并不因为有了法律正义而能给每个人带来最后的温暖,至少,人最终是要死的,当人面对着死亡的命运时,法律正义又能有什么效力呢?所以,每一个人即便是拥有着法律正义所给予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但他依然需要另外一种超越于法律正义的更高的关怀。这种关怀一旦不存在,人最终将失去他生命的全部意义和价值,人在死亡面前如果也必然地像动物一样毁灭的话,那么,即便是法律正义为人提供了一种超越于动物的自由权利,人最终还是与动物没有什么两样,所以,人的正义不可能将人提升到一个高于自然之物的超越境界。


  

  然而,正是神的正义,使上述的假设不再成立,或者说,正是在人的苦难面前,特别是在人面临无法摆脱的死亡命运威胁的时候,神的正义恰恰出现了,神正是以一种不同于法律正义的新的正义形式出现在人的面前,使人在不幸和无辜中找到一种价值的寄托。在人看来,在这个时候能有一个上帝之手来拯救他和关怀他,这是比任何其它的正义都更有意义的一种价值,例如,一个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正义来保障他的合法的劳动权利,并合法地拥有数不尽的财产,但这一切法律的正义对于他即将面临的死亡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然而,在这个时候,如若神的正义出现了,那么这种正义对他来说将比法律的正义不知要珍贵多少倍。同样,当一个一贫如洗的病人,在病痛的折磨下痛不欲生的时候,此时的法律正义最多能给予他一些有限的援助,而且这种援助还多少使他的人格尊严受到损伤,然而,在这个时候,如若能有一个比他更不幸和更苦难的人向他伸出安慰的手,哪怕给予一丝慰籍的话,那么,这对于他来说将比福利的帮助更具有价值,更能打动他的心。而这正是神的正义之所在。


  

  前面我们曾反复提及这样一个问题:神的正义究竟是什么?现在,我们总算可以给予说明了,在我们看来,这种神的正义并不是给人带来什么特别的福利,也不现实地使人能够立马改变不幸的命运,重新在社会中分享一些或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满足业已丧失的各种世间的权利等。上帝的正义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意味着为人带来这些东西,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上帝的正义,那么,仍然是用人的正义标准来衡量上帝的正义,其结果只能是这种人所想象的上帝的正义根本不存在。上帝的正义是人所无法想象的那种正义,它是超验的,往往以一种荒缪的形式出现,而荒缪只是为了打破人所固有的那种按照人的正义标准来衡量上帝正义的逻辑思维,所以,荒缪对于上帝来说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并不是最后的结果。最后的那个超验的天上的正义,在基督教来看,就是神对于人的爱,神爱或圣爱才是上帝的正义之最根本性的表现。《圣经》中写道:“神就是爱。”“爱心乃包括全律法的义。”[31]


  

  也许,上帝的正义在很多人看来简直是毫无实际功用的,因为爱是一种感情,一种情怀,它与人世间所要维护和保障的权利没有可比性,更是与人按照本性所希望得到的功名、利禄、富贵截然相反的。然而,正是与人相反的这种神圣的爱,才是上帝的正义所赐福予人的东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帝的这种正义之爱,又并不是从天上直接的带给人,或者说是由高高在上的上帝恩赐给人的,相反,它乃是一种苦难中的爱,通过耶稣的受难表现出来。因此,上帝的正义是一种经受了远比人的苦难和不幸不知要深厚多少倍的苦难和不幸所带来的正义之爱,这个由耶稣基督在受难中所给予人的爱,才是真正的天上的正义。


  

  我们看到,这种正义的标准和尺度是人世间所从来没有的,它虽然不像法律正义那样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通过它,每个人却可以获得远比权利和自由更为根本性的关怀与扶助。也就是说,在人的不幸和苦难之中,特别是在人所遭受的死亡的不幸和苦难之中,法律正义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上帝的正义之爱却可以解决,它使人从根本上有别于动物等自然之物,成为一个人,具有着超验的生命尊严。当然,这里所说上帝之爱能够解决人所面临的苦难、不幸乃至死亡问题,并不意味着它使人无灾无病,长命百岁,如果这样,岂不又是用人的标准来理解神的正义,其实,神的正义并不具有这种人世间的神奇大能,它所谓的解决只是这样一种根本上的解决,即,即便是每个人在不幸、苦难和死亡中,也能永恒地感受到来自一种超验价值的神圣的爱,这种爱伴随着他走向死亡的深渊,――“爱是永无止息”[32],这才是上帝的正义的核心之所在。


  

  由此可见,我们面对着两种正义,一种是地上的人的正义,它以法律正义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宪政和法律制度来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另外一种是天上的神的正义,它来自一个超验的价值维度,其核心是通过上帝之爱惠顾到处于不幸和无辜的苦难的人们的心中,使他们得到一种受难的爱的提升。我们看到,这两种正义就其表现形态和核心内容来说,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人的正义是一种以人间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正义,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制度价值,为了防止人的强势力量的过度膨胀,它局限于通过宪法和法律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它强调的乃是一种合法性与合理性。神的正义则完全是一种超验价值突入到人间的超验正义,它虽以神为终极的渊薮,在价值上与世俗性截然对立,但最终仍以人为目的,并通过神圣的爱将人从地上的巅破中搀扶起来,因此,它强调的是爱的拯救。


  

  第二,低限人权是人的正义的前提,它假定每个人天生就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并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因此,法律正义所维护的只是这种人世生活的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虽然,法律正义也有超验正义的本源,但它集中致力于的仍是限权与维权,由法律制度所维护和保障的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自由生活。神的正义与之相反,它所要打破的首先是这个社会的秩序及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它看来,地上的法律并不能解决人的终极问题,无论是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能解决人的不幸、无辜和苦难,因此,个人的基本权利对于上帝来说是无效的,而人的苦难却是它所格外关注的,神的正义突入于大地,是因为偶在性的命运使每个人都最终无法摆脱苦难处境,因此,才有人的爱的诉求。


  

  如此一来,人的正义为人划定了一个人的生活世界,或地上的世界,而神的正义则为人划定了另外一个世界,即天上的世界。作为人,他直接地就面临着两个世界、两种正义的分裂,到底人属于哪个世界呢?到底哪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呢?这样,我们就面临着有关正义的最大难题,那就是两种正义的悖论。应该看到,这里所谓的悖论主要是针对人而言的,如果抽走了人,所谓的悖论也就不存在了,然而当人一旦被抽走的话,那么,所谓的正义又在哪里呢?显然,一切都是因人而生的。


  

  人的正义以及核心原则,即通过宪政和法律来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显然是与人相关的,在此,人是目的。然而,这个人,是地上意义上的人,即这个人是以基本权利为本质规定的,整个人类社会及其相关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都是围绕着人的这一世俗本质而展开的。这是人性的一面,人作为一个生命的存在,显然不可能将这一面彻底舍弃。但是,应该看到,神的正义也是与人相关的,它所确立的核心原则,也是通过上帝的神圣之爱,特别是耶稣基督的受难突入到人间的,并以人为拯救的对象和爱的对象,而且这个人,恰恰是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最不幸的苦难生灵。从根本上说,苦难是每一个人都无法摆脱的处境,因此,神的正义之爱也是人无法和不能舍弃的。


  

  这样一来,人就面临着两难抉择的困境,或者说,两种正义对于人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一方面,人需要一种法律的正义来支撑人的现实生活,并为人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起一种价值的标准,特别是在人的现实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唯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正义才能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但是,人的这种现实生活即便是再圆满,法律正义即便是再公正,那也无法解决人的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那就是法律正义所达不到的生存的内在深渊,即每个人的不幸、无辜和死亡的苦难处境,而这又需要另外一种神的正义。然而,两种正义却又难以完全平衡与和谐,甚至两种正义总是处在截然相反的对立之中,法律正义所维护的恰恰是神的正义所不予支持的,神的正义所提升的,又是法律正义所避免到达的。特别是每个人当他处在某种关键的生命关口时,两种正义就从两个截然相反的维度上向他发出内在的呼声,――他究竟应该归于何种正义呢?


  

  这显然是正义的悖论。应该看到,正义的悖论固然是由于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从作为两种正义都关切的人的角度来看,两种正义与其说是来自两个维度,不如说是这两种正义恰是由于人的内在分裂而产生了两种正义的诉求,是人的内在分裂,使得人具有了双重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一切又都归结到人及其人的内在分裂上。关于人的内在分裂,早在《圣经》中就已经被指出,人具有着双重的本性,一方面他有着超验的神性,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所塑造的,另一方面又有着罪恶的兽性,是一个堕落的秉有原罪的存在。古往今来,人的这种双重本性就一直被思想家们反复论辩,并在不同的时代而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在现代政治思想家蒂利希看来,人的内在本性的分裂使得二十世纪以来的人类社会境况具有了新的意义,人一方面创造了一个物质财富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但是另一方面,人的这种物质财富并没有使人得到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反而在物质的享受中将人性的自然一面彻底地暴露出来,并且导致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危机和社会危机。政治神学家默茨更是从奥斯维辛的灾难中,揭示出人的本性中的政治性罪恶,而这个时候,如果神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能够突入到我们的现实世界,为人的正义确定新的超验价值根基,那么,也许人在面向未来的历史进程中,将会不至于陷入更大的灾难。然而,问题在于,神的正义如果突入到我们的生活世界,特别是我们这个由法律正义所支撑起来的现实世界,那么,它固然可以为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提供一种超验的标尺,但是,这个标准又如何协调法律的正义原则以及所维护的世界秩序和人的基本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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